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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70-2 條(抵押權次序之調整(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擔保債權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但經該保證人同意調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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