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0-2 條(抵押權次序之調整(二))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但經該保證人同意調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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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0 條之 2 規定,債權人調整抵押權次序致前次序抵押權喪失優先受償利益時,該債權之保證人於所失利益範圍內免責,但經保證人同意者除外。
Q · 銀行私自調整抵押權次序,保證人還要負全責嗎?
依民法第 870 條之 2,債權人調整抵押權次序致前次序抵押權喪失優先受償利益時,該債權之保證人於所失利益範圍內免責,除非保證人事先書面同意該調整。實務常見於銀行聯貸架構重組、抵押權讓與次序操作,保證人主張本條免責時必須調出登記謄本、確認次序變動時點、計算喪失金額並排除自己曾簽過的同意書。
白話解讀
你幫朋友的房貸做了保證人,心想反正他房子值兩千萬,貸款才八百萬,銀行先拿房子去拍賣就夠了,根本輪不到你賠。結果有一天,銀行跟後面排隊的另一個債權人私下「交換位置」,把你朋友那筆貸款的優先受償順序往後挪了。本來銀行排第一,拍賣一定拿得回來,現在排到後面,可能拿不夠,差額就找你這個保證人補。你什麼都沒做,風險卻莫名其妙變大了。這條就是擋住這種事的防火牆:債權人自己去調整抵押權次序,導致優先受償的利益縮水,縮水的那部分,保證人不用扛。除非你事先點了頭。換句話說,沒有經過你同意的風險加碼,法律不認帳。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0 條之 2 為保證人保護條款,規定債權人依第 870 條之 1 調整抵押權次序時,若前次序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設有保證人,保證人於該調整所失優先受償利益限度內免除保證責任;但保證人書面同意該次序調整者,不在此限。為誠信原則與信賴利益保護在擔保法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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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70-2 是什麼?▾
債權人調整抵押權次序致前次序抵押權保證人風險加大時,保證人於喪失優先受償利益範圍內免責。
Q2銀行調整抵押權次序需要保證人同意嗎?▾
法律不強制取得保證人同意,但若未取得同意,保證人於所失利益範圍內免責。實務上銀行通常會要求簽同意書以排除本條適用。
Q3「喪失優先受償之利益」怎麼算?▾
以調整時點為準計算:原順位拍賣可受償金額 - 調整後順位拍賣可受償金額 = 所失利益。鎖定在調整當時,不因後續房價漲跌而變動。
Q4保證人簽了「同意調整」同意書還能主張免責嗎?▾
原則上不能。但若同意書內容不明確、未具體載明調整內容與影響、或屬於概括式同意條款,實務上有爭議空間,建議請律師審視同意書文義。
Q5怎麼知道銀行有沒有調整抵押權次序?▾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登記謄本,查看抵押權登記欄的「次序」變動紀錄與設定日期,比對自己簽保證書當時的順位。
Q6民法 870-2 跟民法 751 差在哪?▾
751 適用於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整個放棄),870-2 適用於調整次序(不放棄但讓給別人)。法理同源但適用情境不同,可同時主張。
Q7我是物上保證人,本條也保護我嗎?▾
本條文義限於「保證人」(人保),物上保證人(提供不動產擔保非債務人)的保護依民法第 879 條與其他物上保證規定處理,路線不同。
Q8主張本條免責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本條為免責抗辯非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但相關清償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125 條 15 年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 870-2 | 民法 751 | 民法 739 之 1 |
|---|---|---|---|
| 適用情境 | 債權人調整抵押權次序 |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 | 保證契約之一般免責 |
| 債權人行為 | 不放棄抵押權但讓出優先順位 | 完全放棄擔保物權 | 其他減損保證人利益之情形 |
| 免責範圍 | 所失優先受償利益限度內 | 因拋棄所失利益限度內 | 依個案情形認定 |
| 保證人同意例外 | 經保證人同意則不免責 | 同條無但書(實務類推適用) | 個案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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