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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870-1 條(抵押權次序之調整(一))

  1. 1.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2. 2.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3. 3.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4. 4.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有第三人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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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70條之1建立抵押權次序調整三種方法:為特定人讓與次序、為特定後次序人拋棄、為全體後次序人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Q · 抵押權順位設定完了還能換嗎?

依民法第870條之1,抵押權人得以三種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第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次序;第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次序;第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次序。三種調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若調整使第三人之擔保物負擔加重,在增加負擔範圍內第三人之抵押權消滅,除非該第三人事前同意。

白話解讀

想像你的房子上面疊了三層貸款,第一順位的銀行能拿到最多錢,第三順位的幾乎是在賭。這條法律打開了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存在的密道:這些順位不是死的,可以交換。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可以把自己的好位子讓給第三順位,或者直接放棄自己的優先權,讓後面的人往前遞補。為什麼有人要做這種事?因為抵押權的順位就是金融籌碼,讓與或拋棄順位本質上是一種交易:我讓你先拿錢,你在另一筆生意上給我好處。但這裡有一條不容易注意到的暗線:如果你的房子同時替某筆債務做擔保,而那筆債務的主抵押權人去調整了順位導致你的房子負擔變重,法律直接讓你房子上的抵押權在增加的負擔範圍內消滅。除非你事先同意,否則別人的交易不能讓你多扛風險。這是保護第三人的安全閥。

法律定性

民法第870條之1為民國96年增訂之抵押權次序調整制度條文,建立次序讓與(為特定抵押權人)、次序拋棄(為特定後次序人或為全體後次序人)三種法定調整方法,使抵押權之優先受償分配額成為可交易之金融工具,並設第三擔保人自動消滅機制保護不知情之共同抵押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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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會願意讓出自己的優先順位?

最常見的是銀行之間的融資安排。例如A銀行持有第一順位但這筆貸款快到期,B銀行願意接手並提供更好的條件,但堅持要第一順位。A銀行可以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把順位讓給B,同時在另一筆交易中獲得補償。內行人提示:次序讓與的法律效果只是分配額的交換,不是抵押權本身的移轉,所以A銀行的抵押權還在,只是拿錢的順序變了。

Q2我的房子替朋友擔保,銀行調整了順位我會不會多賠?

不會,第四項就是為你設計的安全網。如果次序調整讓你的房子負擔增加,增加的那部分抵押權依法自動消滅,不需要你去打官司。但這有個前提:你沒有事先書面同意這個調整。內行人提示:替人做物上擔保時,仔細看銀行的擔保契約有沒有『預先同意次序調整』的概括授權條款,這種條款會直接架空第四項對你的保護。

Q3次序拋棄跟次序讓與差在哪?

讓與是點對點:A把順位讓給特定的B,只有B受益。拋棄分兩種: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拋棄(第一項第二款),效果是你跟那個特定的人平等受償;為全體後次序拋棄(第三款),效果是所有排在你後面的人都跟你同順位分配。三種方式的分配計算公式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容易搞混的是拋棄次序跟拋棄抵押權。拋棄次序只是放棄優先受償的地位,抵押權本身還在;拋棄抵押權是整個權利都不要了,那是民法第764條的事,跟本條無關。

Q4民法870條之1是什麼?

民國96年增訂之抵押權次序調整條文,建立讓與、為特定人拋棄、為全體拋棄三種法定方法,使順位成為可交易籌碼。

Q5抵押權次序讓與是什麼?

抵押權人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優先受償次序,僅在這兩人之間發生效力,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Q6共同抵押人是什麼?

以自己之不動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又稱物上保證人,本條第四項對其有特別保護。

Q7次序拋棄分幾種?

兩種: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拋棄(第2款)效果是兩人平等受償;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拋棄(第3款)效果是全體平等。

Q8次序讓與怎麼辦理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6條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次序變更登記,登記前必須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Q9共同抵押人收到次序調整通知怎麼辦?

立即確認調整是否增加你的負擔;增加部分依第四項自動消滅,建議主動申請塗銷登記。未收到通知可主張程序瑕疵。

Q10次序調整後分配額怎麼算?

讓與是兩人分配額互換;為特定人拋棄是拋棄人與該特定人按比例平等受償;為全體拋棄是所有後次序人按比例平等。

Q11怎麼提異議阻止次序調整?

在登記完成前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主張第二項通知瑕疵或第四項負擔加重;登記後可訴請塗銷或主張自動消滅效果。

Q12次序讓與 vs 次序拋棄差在哪?

讓與是點對點A讓給B,只有B受益;拋棄是為後次序人放棄優先地位,分為為特定人或為全體兩種,分配計算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method受益對象效力範圍分配額交換
次序讓與(第1款)特定抵押權人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兩人分配額互換
為特定人拋棄(第2款)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拋棄人與該特定人之間兩人按比例平等受償
為全體拋棄(第3款)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拋棄人與所有後次序人全體按比例平等受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民法 第375条(抵当権の順位の譲渡及び放棄)
🇰🇷 韓國한국 민법 제368조及第370條(공동저당 및 저당권의 처분)相關條文,惟韓國民法未設與本條完全對應之三種調整方法明文制度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14條至第415條(抵押權順位及其變更),允許當事人約定變更順位但需登記
🇩🇪 德國BGB § 880(Rangänderung)抵押權次序變更,需要登記及利害關係人同意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418-2424(subrogation et cession de rang hypothécaire)抵押權次序代位及讓與
🇺🇸 美國Subordination Agreement under state real estate recording laws(各州不動產登記法下之次序從屬協議),通常需登錄方對第三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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