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0-1 條(抵押權次序之調整(一))
- 1.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 2.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 3.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 4.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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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70條之1建立抵押權次序調整三種方法:為特定人讓與次序、為特定後次序人拋棄、為全體後次序人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Q · 抵押權順位設定完了還能換嗎?
依民法第870條之1,抵押權人得以三種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第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次序;第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次序;第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次序。三種調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若調整使第三人之擔保物負擔加重,在增加負擔範圍內第三人之抵押權消滅,除非該第三人事前同意。
白話解讀
想像你的房子上面疊了三層貸款,第一順位的銀行能拿到最多錢,第三順位的幾乎是在賭。這條法律打開了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存在的密道:這些順位不是死的,可以交換。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可以把自己的好位子讓給第三順位,或者直接放棄自己的優先權,讓後面的人往前遞補。為什麼有人要做這種事?因為抵押權的順位就是金融籌碼,讓與或拋棄順位本質上是一種交易:我讓你先拿錢,你在另一筆生意上給我好處。但這裡有一條不容易注意到的暗線:如果你的房子同時替某筆債務做擔保,而那筆債務的主抵押權人去調整了順位導致你的房子負擔變重,法律直接讓你房子上的抵押權在增加的負擔範圍內消滅。除非你事先同意,否則別人的交易不能讓你多扛風險。這是保護第三人的安全閥。
法律定性
民法第870條之1為民國96年增訂之抵押權次序調整制度條文,建立次序讓與(為特定抵押權人)、次序拋棄(為特定後次序人或為全體後次序人)三種法定調整方法,使抵押權之優先受償分配額成為可交易之金融工具,並設第三擔保人自動消滅機制保護不知情之共同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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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870-1條是什麼?▾
規範抵押權次序調整三種方法的條文,民國96年增訂,使順位成為可交易籌碼。
Q2抵押權次序讓與是什麼?▾
把自己的優先受償順位讓給特定的另一抵押權人,只在這兩人之間發生效力。
Q3次序讓與要不要登記?▾
要。非經地政事務所登記不生效力,口頭承諾無效。
Q4為特定人拋棄跟為全體拋棄差在哪?▾
前者只跟特定後次序人平等,後者跟所有後次序人平等,分配計算不同。
Q5共同抵押人會被影響嗎?▾
若調整使你擔保物負擔加重,在增加範圍內抵押權自動消滅,除非事前同意。
Q6次序調整要通知誰?▾
登記前必須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Q7他抵押權人利益受影響怎麼辦?▾
依但書其他抵押權人利益不受影響,調整僅及於同意之當事人間。
Q8受讓次序的人能實行原順位嗎?▾
可以。依第三項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method | 受益對象 | 效力範圍 | 分配額交換 |
|---|---|---|---|
| 次序讓與(第1款) | 特定抵押權人 | 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 | 兩人分配額互換 |
| 為特定人拋棄(第2款) | 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 | 拋棄人與該特定人之間 | 兩人按比例平等受償 |
| 為全體拋棄(第3款) | 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 | 拋棄人與所有後次序人 | 全體按比例平等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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