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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70-1 條(抵押權次序之調整(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2. 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3. 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4.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有第三人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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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s731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 次序權 (1)次序讓與 (2)相對讓與(為特定) (3)絕對拋棄(為全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