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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1757 號
要旨
本件安○平之夫鄒○西為鄒○仁與敖○貞之次子,嗣鄒○西為其叔父鄒○庸收養為養子,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參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仍屬存在。從而,安○平與鄒○仁、敖○貞間之關係,依照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及第九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仍為直系姻親。如其為翁姑共同收養為養女,將使其兼具媳婦與養女雙重身分,易使親屬關係趨於混亂,故鄒○仁夫婦與安○平間之收養契約似應認為無效。
全文內容
本件安○平之夫鄒○西為鄒○仁與敖○貞之次子,嗣鄒○西為其叔父鄒○庸收養為養子,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參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仍屬存在。從而,安○平與鄒○仁、敖○貞間之關係,依照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及第九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仍為直系姻親。如其為翁姑共同收養為養女,將使其兼具媳婦與養女雙重身分,易使親屬關係趨於混亂,故鄒○仁夫婦與安○平間之收養契約似應認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