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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63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及兄弟姊妹間之關係已暫時停止,無繼承其兄弟遺產之問題

全文內容

按血親之配偶或配偶之血親,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僅為姻親。故繼父與妻前夫之子女僅為直系姻親 (參照陳棋炎著「民法親屬」第三十六頁、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四一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四○○號判例) ,該前夫之子女與其生父及兄弟姊妹之關係 (包括扶養之權利義務及繼承權等) ,似不因其隨母改嫁而受影響;惟如該前夫之子女為繼父收養,而從收養者之姓 (同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則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規定之反面解釋,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及兄弟姊妹間之關係已暫時停止,似無繼承其兄弟遺產之問題。本件來函所敘故榮民黃君之弟吳君隨母改嫁,並改姓吳,對於黃君之遺產有無繼承權,請參照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163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及兄弟姊妹間之關係已暫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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