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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8881 號
要旨
查依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可知習慣僅於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有補充之效力,如法律就其事項已設有明文規定,自無適用與此規定相異之習慣之餘地 (參見最高法院三十七年上字第六八○九號、三十九年台上字第三六四號判例) 。復按繼父母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僅為血親之配偶,而非已身所從出之血親,故在民法上係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 (參照同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四○○號判例) 。且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應依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至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為之。基於上述民法之強制規定,台灣省山地同胞泰雅族縱有不區別養父、繼父之特殊習慣,依據前開民法第一條之規定及說明,此種習慣仍不得作為判斷親屬法律關係之依據。惟來函所述問題,涉及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之立法目的與政策之考慮 (並請參見貴部 (48) 台特四字第○二九○一號函) ,仍請依職權衡酌之
全文內容
查依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可知習慣僅於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有補充之效力,如法律就其事項已設有明文規定,自無適用與此規定相異之習慣之餘地 (參見最高法院三十七年上字第六八○九號、三十九年台上字第三六四號判例) 。復按繼父母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僅為血親之配偶,而非已身所從出之血親,故在民法上係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 (參照同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四○○號判例) 。且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應依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至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為之。基於上述民法之強制規定,臺灣省山地同胞泰雅族縱有不區別養父、繼父之特殊習慣,依據前開民法第一條之規定及說明,此種習慣仍不得作為判斷親屬法律關係之依據。惟來函所述問題,涉及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之立法目的與政策之考慮 (並請參見貴部 (48) 台特四字第○二九○一號函) ,仍請依職權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