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372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公務人員之父親於滯留大陸地區未曾再婚之配偶死亡,得否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中繼父母死亡之規定請給喪假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公務人員之父親於滯留大陸地區未曾再婚之配偶死亡,得否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中繼父母死亡之規定請給喪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法二字第二○六○○四二號書函。二 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因繼父母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惟我國民法不承認名分恩義上之親子關係,故因有法制上之繼父母子女,在民法上只構成姻親關係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四版第二四九頁參照) 。次按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準此,依來函所述,根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於前後婚皆為有效之情形下,在台後婚之子女與父親在大陸地區之前婚配偶,彼此間應屬姻親關係。上開情形雖與繼父母同屬姻親關係,但究非一般繼父母之概念,是否得比照首揭繼父母死亡得給喪假之規定請給喪假,請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酌之,惟仍應注意首揭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尚須具備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之要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3372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發布,要旨:關於公務人員之父親於滯留大陸地區未曾再婚之配偶死亡,得否比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