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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廉字第 1010501714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參照,判斷何人為申報人子女,因該法並無特別規定,應回歸民法相關規定辦理,故申報人配偶之子女除申報人已收養該子女外,依民法規定與申報人僅生直系姻親關係,非申報人之子女,自非屬應申報財產之範疇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未成年子女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 101 年 8 月 29 日秘台申壹字第 1011833244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本法第 5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欲判斷何人為申報人之子女,因本法並無特別規定,應回歸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是申報人配偶之子女除申報人已收養該子女外,依民法第 970 條規定,與申報人僅生直系姻親之關係,非申報人之子女,則該申報人配偶之子女因非本法第 5條第 2 項所稱之「子女」,自非屬本法應申報財產之範疇。

正本

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

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本部廉政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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