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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2.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3.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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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一定金額」是授權主管機關另定之。 Ⅱ.「未成年子女」避免成人頭戶。反面解釋:成年子女不必申報。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