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5 條

  1. 1.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2. 2.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3. 3.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的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的財產包括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的財產、一定金額以上的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的投資。公職人員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擁有的這些財產也應該一併申報。申報的財產中,除了第一款所列舉的財產外,還應申報取得或發生的時間、原因,而對於第一款的財產,如果是在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的,還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 範例:假設一位公職人員在申報時應該申報他名下的兩套房地產和一筆100萬元以上的股票投資。此外,他的配偶也擁有一套房地產和一筆50萬元的股票投資。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的規定,公職人員應該申報這五項財產,並且在申報時,還應該詳細說明這些財產的取得或發生時間、原因,以及取得價額(如果是在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的)。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1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