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23 條規定,醫師對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病情與健康資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露,違者負民刑事與行政責任。
Q · 醫師可以把我的病情告訴我家人嗎?
原則不行,除非你本人同意或意識不清須家屬代決
依醫師法第 23 條,醫師對因業務知悉的病情、健康資訊負保密義務,對成年病患的家屬透露病情,原則上與對陌生人講在法律上沒有差別。例外是病患本人明確同意,或病患意識不清、需由家屬代為決定治療時。實務上醫師「為你好」主動告知家屬,仍可能構成無故洩露。
你跟醫師說的每一句話,從你的性病史、墮胎紀錄、憂鬱症用藥,到你那個沒跟家人講的基因檢測結果,法律上都被一條看不見的鎖鏈鎖住。醫師、護理師、診所櫃台、甚至幫忙打病歷的工讀生,只要因為「業務」碰到你的健康資料,都不能無故講出去。注意「無故」這兩個字,這是整條法律的心臟。不是「絕對不能講」,是「沒有正當理由不能講」。法定傳染病通報、檢警依法調閱、法院傳喚作證,這些是「有故」,醫師講了沒事。但跟同事八卦、跟你老婆透露你的就診內容、被保險公司問就回答,這些是「無故」,醫師會吃官司。更關鍵的是,這條的保護對象是「資訊」本身,不只是「秘密」。就算你的病情你家人都知道了,醫師還是不能對外講,因為這條保護的是你對自己健康資訊的掌控權,不是這個資訊有沒有曝光過。
醫師法第 23 條為醫師執業的保密義務規範,要求醫師對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病情、健康資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外洩露。其保護客體是病人對自身健康資訊的掌控權,縱使資訊曾部分公開,保密義務仍然存續,且不因醫師退休或診所歇業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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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除非你本人明確同意,或你意識不清需要家屬代為決定治療。「夫妻同住」「直系親屬」在這條解釋上都不構成「有故」。若不想讓家人知道,看診時可直接請醫師不要對家人提及,並要求註記在病歷上。
醫師不能直接講。保險公司必須提出你本人簽署的醫療資料調閱同意書,醫師才能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但投保時簽的概括同意書,多數見解認為已包含日後理賠的調閱授權,投保前就要看清楚範圍。
誰都沒洩密。第 23 條保護的是「業務知悉或持有」的資訊,不是「在診所被看到」這件事本身。在意隱私可選預約制、私人診間或人少時段,但這是空間設計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未經成年病患本人同意原則上不行,除非病患意識不清需家屬代為決定治療。直系親屬、配偶都不當然構成「有故」。
沒有正當理由而揭露。有法律明文要求或授權(通報、調閱、傳喚、本人同意)屬有故;其餘私自透露屬無故。
診斷、病史、用藥、檢驗結果、基因檢測等與健康狀態相關之資訊,屬個資法特種個資。
沒有。義務跟著醫師一輩子,退休或診所歇業都不消滅,病情曾部分公開也不例外。
先申請病歷調閱紀錄查誰看過 → 蒐集下游洩密證據 → 向衛生局申訴並保留刑事告訴選項 → 民事求償。
病歷調閱紀錄(誰何時看過)是核心證據,加上洩密下游的對話截圖、錄音、證人,建立完整證據鏈。
依民法 184/195,含實際損害+精神慰撫金,金額視洩露範圍、資訊敏感度與對生活的實際影響而定。
看診時明確表示「請不要對我家人透露就診內容」並要求註記在病歷上,把「無故」的判準先明確化。
醫師法以行政懲處為主;個資法第 6 條特種個資可請求損害賠償、甚至團訟,民事求償彈性更大。實務常併用。
| 比較面向 | 醫師法第23條 | 個資法第6條 | 刑法第316條 | 醫療法第72條 |
|---|---|---|---|---|
| 規範對象 | 醫師個人執業保密義務 | 特種個資(病歷/健康)蒐處利用 | 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之人 |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機構層次) |
| 責任性質 | 行政懲處為主 | 行政罰+民刑事 | 刑事(告訴乃論) | 行政懲處 |
| 誰能告 | 病患(行政申訴) | 當事人(可團訟) | 被害人(6 個月告訴期) | 病患(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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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關於傳染病預防等事項,有遵從該管行政官署指揮之義務。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立法理由文字酌作修正﹐使臻明確。
醫師關於傳染病預防等事項,有遵從該管行政官署指揮之義務。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文字酌作修正﹐使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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