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師法23

快速跳轉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23 條規定,醫師對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病情與健康資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露,違者負民刑事與行政責任。

Q · 醫師可以把我的病情告訴我家人嗎?

原則不行,除非你本人同意或意識不清須家屬代決

依醫師法第 23 條,醫師對因業務知悉的病情、健康資訊負保密義務,對成年病患的家屬透露病情,原則上與對陌生人講在法律上沒有差別。例外是病患本人明確同意,或病患意識不清、需由家屬代為決定治療時。實務上醫師「為你好」主動告知家屬,仍可能構成無故洩露。

白話解讀

你跟醫師說的每一句話,從你的性病史、墮胎紀錄、憂鬱症用藥,到你那個沒跟家人講的基因檢測結果,法律上都被一條看不見的鎖鏈鎖住。醫師、護理師、診所櫃台、甚至幫忙打病歷的工讀生,只要因為「業務」碰到你的健康資料,都不能無故講出去。注意「無故」這兩個字,這是整條法律的心臟。不是「絕對不能講」,是「沒有正當理由不能講」。法定傳染病通報、檢警依法調閱、法院傳喚作證,這些是「有故」,醫師講了沒事。但跟同事八卦、跟你老婆透露你的就診內容、被保險公司問就回答,這些是「無故」,醫師會吃官司。更關鍵的是,這條的保護對象是「資訊」本身,不只是「秘密」。就算你的病情你家人都知道了,醫師還是不能對外講,因為這條保護的是你對自己健康資訊的掌控權,不是這個資訊有沒有曝光過。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 23 條為醫師執業的保密義務規範,要求醫師對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病情、健康資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外洩露。其保護客體是病人對自身健康資訊的掌控權,縱使資訊曾部分公開,保密義務仍然存續,且不因醫師退休或診所歇業而消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師可以跟我太太講我的病情嗎?我們夫妻同住。

原則上不行,除非你本人明確同意,或你意識不清需要家屬代為決定治療。「夫妻同住」「直系親屬」在這條解釋上都不構成「有故」。若不想讓家人知道,看診時可直接請醫師不要對家人提及,並要求註記在病歷上。

Q2保險公司打電話來問我的病歷,醫師會講嗎?

醫師不能直接講。保險公司必須提出你本人簽署的醫療資料調閱同意書,醫師才能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但投保時簽的概括同意書,多數見解認為已包含日後理賠的調閱授權,投保前就要看清楚範圍。

Q3我在診所看病被認識的人撞見了,這算誰洩密?

誰都沒洩密。第 23 條保護的是「業務知悉或持有」的資訊,不是「在診所被看到」這件事本身。在意隱私可選預約制、私人診間或人少時段,但這是空間設計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Q4醫師可以告訴家屬病情嗎?

未經成年病患本人同意原則上不行,除非病患意識不清需家屬代為決定治療。直系親屬、配偶都不當然構成「有故」。

Q5什麼叫無故洩露?

沒有正當理由而揭露。有法律明文要求或授權(通報、調閱、傳喚、本人同意)屬有故;其餘私自透露屬無故。

Q6病情或健康資訊包含哪些?

診斷、病史、用藥、檢驗結果、基因檢測等與健康狀態相關之資訊,屬個資法特種個資。

Q7醫師保密義務有期限嗎?

沒有。義務跟著醫師一輩子,退休或診所歇業都不消滅,病情曾部分公開也不例外。

Q8病情被醫師洩露怎麼辦?

先申請病歷調閱紀錄查誰看過 → 蒐集下游洩密證據 → 向衛生局申訴並保留刑事告訴選項 → 民事求償。

Q9怎麼證明醫師洩密?

病歷調閱紀錄(誰何時看過)是核心證據,加上洩密下游的對話截圖、錄音、證人,建立完整證據鏈。

Q10醫師洩密可以求償多少?

依民法 184/195,含實際損害+精神慰撫金,金額視洩露範圍、資訊敏感度與對生活的實際影響而定。

Q11如何要求醫師不要告訴家人?

看診時明確表示「請不要對我家人透露就診內容」並要求註記在病歷上,把「無故」的判準先明確化。

Q12醫師法 23 條 vs 個資法第 6 條哪個告?

醫師法以行政懲處為主;個資法第 6 條特種個資可請求損害賠償、甚至團訟,民事求償彈性更大。實務常併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醫師法第23條個資法第6條刑法第316條醫療法第72條
規範對象醫師個人執業保密義務特種個資(病歷/健康)蒐處利用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之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機構層次)
責任性質行政懲處為主行政罰+民刑事刑事(告訴乃論)行政懲處
誰能告病患(行政申訴)當事人(可團訟)被害人(6 個月告訴期)病患(申訴)

醫師法第23條

規範對象
醫師個人執業保密義務
責任性質
行政懲處為主
誰能告
病患(行政申訴)

個資法第6條

規範對象
特種個資(病歷/健康)蒐處利用
責任性質
行政罰+民刑事
誰能告
當事人(可團訟)

刑法第316條

規範對象
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之人
責任性質
刑事(告訴乃論)
誰能告
被害人(6 個月告訴期)

醫療法第72條

規範對象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機構層次)
責任性質
行政懲處
誰能告
病患(申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134条(秘密漏示罪)+ 個人情報保護法(要配慮個人情報)
韓國의료법 제19조(정보 누설 금지)+ 형법 제317조(업무상비밀누설)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26条(医务人员保密义务)+ 医师法 第23条
德國§ 203 StGB(Verletzung von Privatgeheimnissen)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6-13 + 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1110-4(secret médical)
美國HIPAA Privacy Rule(45 CFR Part 16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20828 制定)

醫師關於傳染病預防等事項,有遵從該管行政官署指揮之義務。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0901221 全文修正)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立法理由文字酌作修正﹐使臻明確。

(0320828 制定)

醫師關於傳染病預防等事項,有遵從該管行政官署指揮之義務。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0901221 全文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使臻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23 條規定:「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