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24條規定,醫師對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負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法定義務,違反者依第29條可處罰鍰。
Q · 疫情或天災時,醫師可以拒絕主管機關的徵召嗎?
原則不能,現役醫師都負遵從義務
依醫師法第24條,醫師對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法定義務,不分公立、私立、診所或退休持照者。拒絕配合可能依第29條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重複違反可能停業或廢照。但義務是「服從指揮」非「免費勞動」,醫師仍得依災害防救法、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請求合理報酬、保險與防護裝備。
颱風夜醫院淹水、新冠疫情爆發、地震災區傷患湧入,這種時刻醫師不是「自由業者可以選擇要不要去」,他被法律徵召了。這條把醫師的執業執照當作一份隱形契約:平時你享受醫療市場的封閉執業特權,特殊時刻你就必須服從主管機關的調度。這不是建議,是「義務」。主管機關可以指揮你去災區、上前線、做疫苗接種、接管隔離病房,醫師若拒絕配合,依醫師法第 29 條會被罰二萬到十萬,重複違反可能停業甚至廢照。但這條也藏著一個非常細的權力轉移:從前的版本寫的是「有關機關」,現在改成「主管機關」,意思是只有衛福系統可以下這道徵召令,警察、消防、地方政府都不能直接命令醫師。這個小修改在實務上很關鍵:醫師收到指令時,第一件事是確認下令的單位是不是衛生主管機關。
醫師法第24條為醫師公共義務性規範,規定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負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本條於民國90年將指揮主體由「有關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使緊急徵召的指揮權專屬於具醫療專業判斷能力的衛生體系,警察、消防、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命令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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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能。本條義務不分公私立,只要是現役醫師就有義務,拒絕可能依醫師法第29條被罰二萬到十萬,重複違反可能停業。但可爭取合理補償、輪值與診所營運損失補貼。內行人提示:與其拒絕,不如在徵召前主動向縣市醫師公會表達願意支援的時段,被分派到的任務通常比被動派遣合理得多。
如果醫師執照仍有效,理論上仍負本條義務。實務上主管機關通常優先徵召現役執業中的醫師,但COVID-19期間衛福部確實曾向退休醫師發出徵召意願調查。內行人提示:若已退休不打算復出,最徹底的方式是申請註銷執業執照而非僅停業,這樣本條義務才會完整脫離。
規定醫師對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法定義務,是醫師執業特權的公法對價。
所有現役醫師,不分公立、私立、診所、自費醫美,甚至退休後仍持有效執照者。
依傳染病防治法公告之傳染病的防治工作,從每年流感疫苗接種到大規模疫情動員都涵蓋在內。
依第7條之3,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徵召指揮權專屬衛生體系。
確認下令單位是否為衛生主管機關、要求載明法律依據與範圍期間的書面公文,非衛生機關無權直接命令。
依災害防救法、傳染病防治法請求合理報酬、保險與防護裝備,縱使配合在先仍保留事後請求權。
災難或疫情前主動向所屬醫師公會登記可支援時段與能力,爭取較合理輪值順位。
申請註銷執業執照而非僅停業,這樣本條義務才會完整脫離,但實務上極少對退休者啟動。
醫師法24條是醫師個人的概括徵召義務,傳染病防治法38條針對傳染病流行期間醫事人員的具體配合,後者為特別法。
只有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衛生局)能依本條直接徵召,警消、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無權直接命令醫師。
| 法源 | 指揮主體 | 適用情境 | 違反效果 |
|---|---|---|---|
| 醫師法 第24條 | 衛生主管機關 | 天災、事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 | 依醫師法第29條處罰鍰,重複違反得停業/廢照 |
| 傳染病防治法 第38條 | 主管機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 傳染病流行期間醫事人員配合 | 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罰則 |
| 災害防救法 第31條 |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災害應變期間徵調公私立醫療機構 | 依災害防救法相關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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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或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時,衛生主管官署得令繳銷其開業執照或予以停業處分。
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有關機關指揮之義務。
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
立法理由有關醫師人力之調配﹑指揮﹐涉及醫療專業及協調能力﹐宜由本法主管機關統一辦理﹐爰將「有關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醫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或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時,衛生主管官署得令繳銷其開業執照或予以停業處分。
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有關機關指揮之義務。
有關醫師人力之調配﹑指揮﹐涉及醫療專業及協調能力﹐宜由本法主管機關統一辦理﹐爰將「有關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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