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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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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24條規定,醫師對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負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法定義務,違反者依第29條可處罰鍰。

Q · 疫情或天災時,醫師可以拒絕主管機關的徵召嗎?

原則不能,現役醫師都負遵從義務

依醫師法第24條,醫師對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法定義務,不分公立、私立、診所或退休持照者。拒絕配合可能依第29條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重複違反可能停業或廢照。但義務是「服從指揮」非「免費勞動」,醫師仍得依災害防救法、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請求合理報酬、保險與防護裝備。

白話解讀

颱風夜醫院淹水、新冠疫情爆發、地震災區傷患湧入,這種時刻醫師不是「自由業者可以選擇要不要去」,他被法律徵召了。這條把醫師的執業執照當作一份隱形契約:平時你享受醫療市場的封閉執業特權,特殊時刻你就必須服從主管機關的調度。這不是建議,是「義務」。主管機關可以指揮你去災區、上前線、做疫苗接種、接管隔離病房,醫師若拒絕配合,依醫師法第 29 條會被罰二萬到十萬,重複違反可能停業甚至廢照。但這條也藏著一個非常細的權力轉移:從前的版本寫的是「有關機關」,現在改成「主管機關」,意思是只有衛福系統可以下這道徵召令,警察、消防、地方政府都不能直接命令醫師。這個小修改在實務上很關鍵:醫師收到指令時,第一件事是確認下令的單位是不是衛生主管機關。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24條為醫師公共義務性規範,規定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負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本條於民國90年將指揮主體由「有關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使緊急徵召的指揮權專屬於具醫療專業判斷能力的衛生體系,警察、消防、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命令醫師。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私人診所醫師,疫情時可以拒絕去支援嗎?

原則上不能。本條義務不分公私立,只要是現役醫師就有義務,拒絕可能依醫師法第29條被罰二萬到十萬,重複違反可能停業。但可爭取合理補償、輪值與診所營運損失補貼。內行人提示:與其拒絕,不如在徵召前主動向縣市醫師公會表達願意支援的時段,被分派到的任務通常比被動派遣合理得多。

Q2退休醫師也要被徵召嗎?

如果醫師執照仍有效,理論上仍負本條義務。實務上主管機關通常優先徵召現役執業中的醫師,但COVID-19期間衛福部確實曾向退休醫師發出徵召意願調查。內行人提示:若已退休不打算復出,最徹底的方式是申請註銷執業執照而非僅停業,這樣本條義務才會完整脫離。

Q3醫師法24條是什麼?

規定醫師對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法定義務,是醫師執業特權的公法對價。

Q4醫師徵召義務的對象包含哪些人?

所有現役醫師,不分公立、私立、診所、自費醫美,甚至退休後仍持有效執照者。

Q5什麼是法定傳染病之預防?

依傳染病防治法公告之傳染病的防治工作,從每年流感疫苗接種到大規模疫情動員都涵蓋在內。

Q6醫師法24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依第7條之3,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徵召指揮權專屬衛生體系。

Q7收到醫師徵召指令怎麼確認合法性?

確認下令單位是否為衛生主管機關、要求載明法律依據與範圍期間的書面公文,非衛生機關無權直接命令。

Q8醫師被徵召可以爭取什麼補償?

依災害防救法、傳染病防治法請求合理報酬、保險與防護裝備,縱使配合在先仍保留事後請求權。

Q9怎麼降低被徵召到不利時段的風險?

災難或疫情前主動向所屬醫師公會登記可支援時段與能力,爭取較合理輪值順位。

Q10退休醫師怎麼徹底脫離徵召義務?

申請註銷執業執照而非僅停業,這樣本條義務才會完整脫離,但實務上極少對退休者啟動。

Q11醫師法24條 vs 傳染病防治法38條差在哪?

醫師法24條是醫師個人的概括徵召義務,傳染病防治法38條針對傳染病流行期間醫事人員的具體配合,後者為特別法。

Q12衛生機關 vs 警消地方政府誰能徵召醫師?

只有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衛生局)能依本條直接徵召,警消、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無權直接命令醫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法源指揮主體適用情境違反效果
醫師法 第24條衛生主管機關天災、事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依醫師法第29條處罰鍰,重複違反得停業/廢照
傳染病防治法 第38條主管機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傳染病流行期間醫事人員配合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罰則
災害防救法 第31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災害應變期間徵調公私立醫療機構依災害防救法相關罰則

指揮主體

醫師法 第24條
衛生主管機關
傳染病防治法 第38條
主管機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災害防救法 第31條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適用情境

醫師法 第24條
天災、事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
傳染病防治法 第38條
傳染病流行期間醫事人員配合
災害防救法 第31條
災害應變期間徵調公私立醫療機構

違反效果

醫師法 第24條
依醫師法第29條處罰鍰,重複違反得停業/廢照
傳染病防治法 第38條
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罰則
災害防救法 第31條
依災害防救法相關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感染症法・災害救助法(緊急時の医療提供体制下の協力義務、単一対応条文なし)
韓國감염병예방법·재난안전법(감염병·재난 시 의료인 동원, 단일 대응조문 없음)
中國执业医师法 第28条(緊急情況下醫師服從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2022 沿襲)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 + 各邦 Katastrophenschutzgesetze(傳染病與災害應變下醫事人員協力,無單一對應條)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醫事人員衛生徵用 réquisition sanitaire 制度,無單一對應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20828 制定)

醫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或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時,衛生主管官署得令繳銷其開業執照或予以停業處分。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有關機關指揮之義務。

(0901221 全文修正)

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

立法理由有關醫師人力之調配﹑指揮﹐涉及醫療專業及協調能力﹐宜由本法主管機關統一辦理﹐爰將「有關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320828 制定)

醫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或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時,衛生主管官署得令繳銷其開業執照或予以停業處分。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有關機關指揮之義務。

(0901221 全文修正)

有關醫師人力之調配﹑指揮﹐涉及醫療專業及協調能力﹐宜由本法主管機關統一辦理﹐爰將「有關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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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24 條規定:「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