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24 條之 1 規定,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
Q · 對醫學有貢獻的醫師,國家會獎勵嗎?
會,且主管機關「應」獎勵,非裁量
依醫師法第 24 條之 1,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注意是「應」不是「得」,屬強制性政策義務。具體獎勵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實務上對應醫療奉獻獎、醫療貢獻獎等機制。貢獻範圍不限尖端學術,偏鄉長期服務、罕病投入、公衛推動、新術式發展都涵蓋。
前一條把醫師當作國家的義務人,這一條把醫師當作國家的合夥人。對醫學研究或醫療有重大貢獻的醫師,主管機關「應予」獎勵,注意是「應」不是「得」,這是強制性的政策義務。它把醫師生涯裡那個容易被忽略的另一條軌道寫進法律:除了看診賺錢,還有一條叫「對體系做出貢獻並被國家認證」的路。獎勵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務上對應的是「醫療奉獻獎」「衛福部醫療貢獻獎」這類機制。獎金本身可能不大,但這份國家認證在學術升等、醫院職位、健保費率協商、政策諮詢圈的影響力是長期且累積的。多數醫師沒意識到,這條法律其實開了一條從臨床走進政策核心的隱形通道。
醫師法第 24 條之 1 是一條授權性獎勵規範,明定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負有強制性的獎勵義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具體獎勵辦法,構成醫師專業在臨床收入之外、由國家認證體系貢獻的法律基礎。
有。醫療奉獻獎、衛福部醫療貢獻獎這類獎項,重點之一是長期、持續、有實質影響的醫療服務,不只有學術論文。偏鄉服務、罕病推動、公衛教育、醫療志工都在涵蓋範圍。內行人提示:問你所屬的縣市醫師公會「今年有沒有獎勵推薦的名額」,多數公會有但沒主動公告,等你問才會啟動推薦程序。
衛福部依本條授權訂定的相關獎勵辦法散落在不同子法和行政命令中,「醫療奉獻獎遴選及表揚辦法」是其中最知名的一個。內行人提示:除了正式獎勵辦法,衛福部每年的政策計畫(如長照、公衛、罕病)通常都附有獎勵或加給機制,這些雖然不叫「獎勵辦法」但實質上是本條的延伸應用。
本條用「應予」,屬強制性政策義務,代表主管機關有義務建立並執行獎勵機制,不是可給可不給的裁量。這也是它與許多「得」字開頭的授權條文最關鍵的差異。
規定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是醫師獎勵機制的法律授權基礎,也是醫師生涯臨床收入以外的第二條軌道。
依醫師法第 24 條之 1 授權訂定的獎勵辦法所建立、表揚醫療重大貢獻者的代表性機制,由衛福部與醫療公益財團法人合辦。
涵蓋偏鄉長期服務、罕病投入、公衛推動、新術式發展等,把專業向前推一步皆屬之,不限尖端學術論文。
本條用「應予」,屬強制性政策義務,不是主管機關可給可不給的裁量,這是它與多數授權條文的關鍵差異。
多須由所屬醫學會或縣市公會推薦,建議主動關注提名期程、主動請求推薦,被動等待幾乎不會發生。
依醫療奉獻獎遴選及表揚辦法,由相關團體或機構推薦,備齊服務年資與影響範圍佐證後依期限送件。
散見於衛福部子法與行政命令,醫療奉獻獎遴選及表揚辦法最知名;各年度政策計畫的加給機制也是延伸應用。
把成果論述為『對體系的影響』而非『個人成就』,例如『已被多家醫學中心納入標準流程』比『我發明某術式』更有力。
兩者皆為本條授權精神的延伸,主辦單位、評選面向與表揚對象範圍略有不同,建議查各該年度辦法確認。
| 比較面向 | 醫師法第24條(災時徵召義務) | 醫師法第24條之1(獎勵) |
|---|---|---|
| 規範性質 | 課予醫師義務(遵從指揮) | 課予主管機關義務(應予獎勵) |
| 對象 | 全體醫師於天災事變與法定傳染病時 | 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之醫師 |
| 法律效果 | 違反者依罰則處理 | 授權訂定獎勵辦法給予表揚與認證 |
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爰規定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爰規定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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