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22 條規定,醫師受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虛偽陳述,違者除行政處分外,具結說謊另構成偽證罪。
Q · 醫師幫病人診斷書多寫一點,會犯法嗎?
會。違反醫師法第 22 條陳述真實義務
依醫師法第 22 條,醫師受有關機關(檢警、法院、衛生主管機關、健保署、勞保局、保險公司等依法得索取醫療資訊者)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診斷書本身即屬此類陳述。為病人「多寫一點」屬於虛偽陳述,除可能依醫師法受行政處分外,若於法庭具結後說謊構成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虛偽診斷書亦可能構成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刑法第 215 條)。
穿上白袍的那一刻起,你說的話在某些場合不只是「個人意見」,而是會直接影響別人命運的關鍵證據。當警察、檢察官、法官、衛生主管機關向你詢問病情,或委託你做鑑定報告時,你寫下的每一個字,可能決定一個人會不會被起訴、會不會被判刑、會不會拿到保險理賠、會不會被解除婚姻關係。這條規定一句話:不能說謊。聽起來很簡單,但它的殺傷力在於:違反的代價不只是丟掉醫師執照,還可能構成偽證罪(刑法第168條),最重七年有期徒刑。更隱蔽的是,連「為了幫病人或同事打圓場」的善意虛偽,都在禁止之列。這條把醫師從「治病的人」拉到「司法協力者」的位置,你的筆比手術刀更危險。
醫師法第 22 條為醫師對外陳述的真實性義務規範,要求醫師於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作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其規範客體涵蓋診斷書、鑑定報告及對檢警法院之陳述,使醫師在治療者角色之外,同時承擔司法協力者的真實陳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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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診斷書上的休養建議必須基於你的醫學判斷,而不是病人的需求。醫學上只需休養 3 天卻寫 7 天就是虛偽陳述,雇主、勞保局、法院都可能依此做決定。內行人提示:若工作環境確實會加重病情需延長休養,把判斷理由詳載病歷,日後被質疑時病歷就是你的盾牌。
可以寫,但必須明確標示「基於現有資料」並列出缺失與不確定處。鑑定報告的災難不是「不知道」,而是「裝作知道」。內行人提示:發函要求補件並留底,即使法院最終沒補件,這個動作證明你已盡專業注意義務,是最有力的免責證據。
你只能說親身知道、有客觀紀錄支持的內容。病歷、護理紀錄、檢驗報告都會在法庭被攤開比對,無法用證詞替疏失洗白。內行人提示:作證前先讓對方律師告訴你對方握有哪些證據,不知道對方手牌就作證,最容易說出與客觀證據矛盾的內容,反讓你和同事一起陷入偽證風險。
規範醫師受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虛偽陳述,是醫師的陳述真實性義務,把醫師拉到司法協力者位置。
明知與事實不符仍作的陳述,包括灌水診斷書、誇大鑑定結論、隱匿關鍵事實,不以是否具結為要件。
檢警、法院、衛生主管機關、健保署、勞保局、保險公司等依法得向醫師索取醫療資訊的單位。
22 條要求對機關「不得說謊」,23 條要求對外「不得洩密」,兩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相互拉扯。
確認委託事項與卷證範圍 → 資料不齊書面要求補件留底 → 據實作成並標示限制 → 判斷理由詳載病歷。
直接引用:「依醫師法第 22 條我不能這樣寫,會構成虛偽陳述」,引用法條對方多半立刻收手。
行政上由衛生主管機關裁處;具結說謊構成偽證罪(最重七年);虛偽診斷書構成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三年以下)。
第一時間調出完整病歷比對陳述、不要事後改紀錄、委任熟悉醫療法律師、釐清是陳述不完整還是故意虛偽。
醫師得依刑訴第 182 條就業務秘密拒絕證言,本條只禁止虛偽陳述,合法拒絕不違法。
| 比較面向 | 行政責任 | 偽證罪 | 文書登載不實 |
|---|---|---|---|
| 規範來源 | 醫師法第 22、29 條 | 刑法第 168 條 | 刑法第 215 條 |
| 成立要件 | 虛偽陳述或報告 | 具結後就案情虛偽陳述 | 業務上製作文書登載不實事項 |
| 法律效果 | 衛生主管機關裁處 | 最重七年有期徒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追訴時效 | 依行政罰法 | 20 年 | 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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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醫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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