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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醫師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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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22 條規定,醫師受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虛偽陳述,違者除行政處分外,具結說謊另構成偽證罪。

Q · 醫師幫病人診斷書多寫一點,會犯法嗎?

會。違反醫師法第 22 條陳述真實義務

依醫師法第 22 條,醫師受有關機關(檢警、法院、衛生主管機關、健保署、勞保局、保險公司等依法得索取醫療資訊者)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診斷書本身即屬此類陳述。為病人「多寫一點」屬於虛偽陳述,除可能依醫師法受行政處分外,若於法庭具結後說謊構成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虛偽診斷書亦可能構成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刑法第 215 條)。

白話解讀

穿上白袍的那一刻起,你說的話在某些場合不只是「個人意見」,而是會直接影響別人命運的關鍵證據。當警察、檢察官、法官、衛生主管機關向你詢問病情,或委託你做鑑定報告時,你寫下的每一個字,可能決定一個人會不會被起訴、會不會被判刑、會不會拿到保險理賠、會不會被解除婚姻關係。這條規定一句話:不能說謊。聽起來很簡單,但它的殺傷力在於:違反的代價不只是丟掉醫師執照,還可能構成偽證罪(刑法第168條),最重七年有期徒刑。更隱蔽的是,連「為了幫病人或同事打圓場」的善意虛偽,都在禁止之列。這條把醫師從「治病的人」拉到「司法協力者」的位置,你的筆比手術刀更危險。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 22 條為醫師對外陳述的真實性義務規範,要求醫師於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作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其規範客體涵蓋診斷書、鑑定報告及對檢警法院之陳述,使醫師在治療者角色之外,同時承擔司法協力者的真實陳述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病人拜託我把診斷書的休養期寫長一點,這樣他可以多請幾天假,這算虛偽嗎?

算。診斷書上的休養建議必須基於你的醫學判斷,而不是病人的需求。醫學上只需休養 3 天卻寫 7 天就是虛偽陳述,雇主、勞保局、法院都可能依此做決定。內行人提示:若工作環境確實會加重病情需延長休養,把判斷理由詳載病歷,日後被質疑時病歷就是你的盾牌。

Q2法院寄來鑑定委託書但資料不完整,我可以根據手邊有的就先寫嗎?

可以寫,但必須明確標示「基於現有資料」並列出缺失與不確定處。鑑定報告的災難不是「不知道」,而是「裝作知道」。內行人提示:發函要求補件並留底,即使法院最終沒補件,這個動作證明你已盡專業注意義務,是最有力的免責證據。

Q3同事被病人告,請我出庭作證,我該怎麼說才不會害到他又不害到自己?

你只能說親身知道、有客觀紀錄支持的內容。病歷、護理紀錄、檢驗報告都會在法庭被攤開比對,無法用證詞替疏失洗白。內行人提示:作證前先讓對方律師告訴你對方握有哪些證據,不知道對方手牌就作證,最容易說出與客觀證據矛盾的內容,反讓你和同事一起陷入偽證風險。

Q4醫師法第 22 條是什麼?

規範醫師受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虛偽陳述,是醫師的陳述真實性義務,把醫師拉到司法協力者位置。

Q5什麼算「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明知與事實不符仍作的陳述,包括灌水診斷書、誇大鑑定結論、隱匿關鍵事實,不以是否具結為要件。

Q6哪些單位算「有關機關」?

檢警、法院、衛生主管機關、健保署、勞保局、保險公司等依法得向醫師索取醫療資訊的單位。

Q7醫師法第 22 條跟保密義務(23 條)差在哪?

22 條要求對機關「不得說謊」,23 條要求對外「不得洩密」,兩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相互拉扯。

Q8收到法院鑑定委託該怎麼做?

確認委託事項與卷證範圍 → 資料不齊書面要求補件留底 → 據實作成並標示限制 → 判斷理由詳載病歷。

Q9病人要求多寫診斷書怎麼拒絕?

直接引用:「依醫師法第 22 條我不能這樣寫,會構成虛偽陳述」,引用法條對方多半立刻收手。

Q10違反第 22 條要負什麼責任?

行政上由衛生主管機關裁處;具結說謊構成偽證罪(最重七年);虛偽診斷書構成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三年以下)。

Q11被指控虛偽陳述該如何自保?

第一時間調出完整病歷比對陳述、不要事後改紀錄、委任熟悉醫療法律師、釐清是陳述不完整還是故意虛偽。

Q12拒絕陳述 vs 虛偽陳述差在哪?

醫師得依刑訴第 182 條就業務秘密拒絕證言,本條只禁止虛偽陳述,合法拒絕不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責任偽證罪文書登載不實
規範來源醫師法第 22、29 條刑法第 168 條刑法第 215 條
成立要件虛偽陳述或報告具結後就案情虛偽陳述業務上製作文書登載不實事項
法律效果衛生主管機關裁處最重七年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時效依行政罰法20 年10 年

行政責任

規範來源
醫師法第 22、29 條
成立要件
虛偽陳述或報告
法律效果
衛生主管機關裁處
追訴時效
依行政罰法

偽證罪

規範來源
刑法第 168 條
成立要件
具結後就案情虛偽陳述
法律效果
最重七年有期徒刑
追訴時效
20 年

文書登載不實

規範來源
刑法第 215 條
成立要件
業務上製作文書登載不實事項
法律效果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時效
10 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刑法第160条(虚偽診断書等作成罪)/第169条(偽証罪)
韓國형법 제233조(허위진단서등의 작성)/제152조(위증)
德國StGB § 278(Ausstellen unrichtiger Gesundheitszeugnisse)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41-8(faux certificat par un professionnel de sant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20828 制定)

醫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0901221 全文修正)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鑑定名詞
(0320828 制定)

醫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090122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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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22 條規定:「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