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危急病人應即依專業能力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違反可罰鍰並廢止執照。
Q · 急診室能用「我們設備不夠」拒收危急病人嗎?
不能。醫師須先做能做的處置才能談轉診
依醫師法第21條,醫師對危急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設備不夠」「不是專科」通常不構成正當理由,醫師仍須先穩定生命徵象、給氧、止血、CPR,再合理安排轉診;轉診途中惡化醫師仍須負責。違反搭配第29條可處2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廢止執業執照。
醫師說「我們這裡沒辦法」要把你家人轉走的那一刻,這條法律決定了他能不能這樣做。醫師法第21條把醫師對危急病人的救治從「道德責任」拉高到「法定義務」:危急病人來了,醫師必須依專業能力先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能無故拖延。違反會被罰新台幣2萬到10萬元,情節嚴重連執業執照都會被廢止(搭配第29條罰則)。重點在「無故」這兩個字。實務上「我們設備不夠」「我們不是專科」這種理由通常不算正當理由,醫師必須先做能做的(穩定生命徵象、止血、給氧、CPR),再談轉診;轉診途中如果惡化,醫師仍要負責。更關鍵的是,這條同時是民事求償的隱形武器:違反它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過失被推定,舉證壓力翻轉到醫師身上(民法第184條第2項)。
醫師法第21條為醫師執業義務中的危急救治義務規範,要求醫師對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將救治義務從道德層次提升為法定義務,並透過「無故」二字劃定醫師專業判斷的彈性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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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狀況。如果真的物理上沒有床位,醫師仍須在等待期間做必要處置(生命徵象監測、給氧、止痛、初步檢傷),並協助聯絡其他醫院。完全不處理只說「沒床你走」,幾乎一定構成第21條的無故拖延。可當場要求醫師先做能做的處置並請護理師寫在病歷上,這個書面要求會成為日後申訴最關鍵的證據。
不能直接拒絕。專科不對是轉診的理由,不是不處理的理由。醫師仍要做基本生命維持(CPR、給氧、止血、止痛)和初步穩定,同時聯繫適合的醫院安排轉診。轉診途中惡化醫師仍要負責。可當場問醫師「您打算先做什麼穩定我家人的狀況?」如果他回答沒有、直接轉,你已拿到關鍵證據。
可以告,但勝訴難度高。本條核心是依專業能力救治,不是救活。醫師若做了專業標準應做的處置(CPR、急救SOP、適時轉診),即便病人死亡也不違反本條。判斷重點在醫療過程符不符合常規,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通常是決定性證據。第一件事不是找律師,是申請完整病歷影本。
全程錄音錄影並要求醫師寫下不能救治的具體理由,向衛生局申訴並向醫師公會檢舉雙軌進行,造成傷亡再加刑事告訴。
醫師對危急病人應即依專業能力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的法定義務,是急診被拒時最直接的籌碼。
醫師無正當醫療理由而遲延救治;設備不足、非專科通常不算正當理由,未先做基本處置就推走即接近無故拖延。
生命徵象不穩、需即時處置以維持生命的病人,不分醫院大小醫師皆有救治義務。
錄音錄影→要求醫師書面寫下不能救治理由並請護理師記入病歷→立即轉送並保全所有紀錄→衛生局與公會雙軌申訴。
病歷有無記載評估與處置、到院時間與處置時間落差、有無基本生命維持措施,是判斷無故拖延的關鍵證據。
衛生局申訴與公會檢舉免費;若另提民事或刑事訴訟才有裁判費與律師費。
依醫療法第71條申請病歷影本,醫院不得拒絕或無故延遲,一次申請所有就醫、用藥、護理、檢驗紀錄。
第21條規範醫師個人義務,第60條規範醫療機構義務;同一急診爭議可能個人與機構責任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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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受公署訊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立法理由對於危急病人﹐醫師應本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方符其專業倫理規範﹐爰酌作修正﹐以強化其救治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醫師受公署訊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
對於危急病人﹐醫師應本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方符其專業倫理規範﹐爰酌作修正﹐以強化其救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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