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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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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危急病人應即依專業能力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違反可罰鍰並廢止執照。

Q · 急診室能用「我們設備不夠」拒收危急病人嗎?

不能。醫師須先做能做的處置才能談轉診

依醫師法第21條,醫師對危急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設備不夠」「不是專科」通常不構成正當理由,醫師仍須先穩定生命徵象、給氧、止血、CPR,再合理安排轉診;轉診途中惡化醫師仍須負責。違反搭配第29條可處2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廢止執業執照。

白話解讀

醫師說「我們這裡沒辦法」要把你家人轉走的那一刻,這條法律決定了他能不能這樣做。醫師法第21條把醫師對危急病人的救治從「道德責任」拉高到「法定義務」:危急病人來了,醫師必須依專業能力先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能無故拖延。違反會被罰新台幣2萬到10萬元,情節嚴重連執業執照都會被廢止(搭配第29條罰則)。重點在「無故」這兩個字。實務上「我們設備不夠」「我們不是專科」這種理由通常不算正當理由,醫師必須先做能做的(穩定生命徵象、止血、給氧、CPR),再談轉診;轉診途中如果惡化,醫師仍要負責。更關鍵的是,這條同時是民事求償的隱形武器:違反它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過失被推定,舉證壓力翻轉到醫師身上(民法第184條第2項)。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21條為醫師執業義務中的危急救治義務規範,要求醫師對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將救治義務從道德層次提升為法定義務,並透過「無故」二字劃定醫師專業判斷的彈性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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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急診室說「沒病床」拒絕收治算不算違法?

看狀況。如果真的物理上沒有床位,醫師仍須在等待期間做必要處置(生命徵象監測、給氧、止痛、初步檢傷),並協助聯絡其他醫院。完全不處理只說「沒床你走」,幾乎一定構成第21條的無故拖延。可當場要求醫師先做能做的處置並請護理師寫在病歷上,這個書面要求會成為日後申訴最關鍵的證據。

Q2醫師說他不是專科、不敢處理,這樣合法嗎?

不能直接拒絕。專科不對是轉診的理由,不是不處理的理由。醫師仍要做基本生命維持(CPR、給氧、止血、止痛)和初步穩定,同時聯繫適合的醫院安排轉診。轉診途中惡化醫師仍要負責。可當場問醫師「您打算先做什麼穩定我家人的狀況?」如果他回答沒有、直接轉,你已拿到關鍵證據。

Q3醫師竭盡所能但人還是走了,家屬可以告嗎?

可以告,但勝訴難度高。本條核心是依專業能力救治,不是救活。醫師若做了專業標準應做的處置(CPR、急救SOP、適時轉診),即便病人死亡也不違反本條。判斷重點在醫療過程符不符合常規,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通常是決定性證據。第一件事不是找律師,是申請完整病歷影本。

Q4急診拒收怎麼申訴?

全程錄音錄影並要求醫師寫下不能救治的具體理由,向衛生局申訴並向醫師公會檢舉雙軌進行,造成傷亡再加刑事告訴。

Q5醫師法第21條是什麼?

醫師對危急病人應即依專業能力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的法定義務,是急診被拒時最直接的籌碼。

Q6什麼叫無故拖延?

醫師無正當醫療理由而遲延救治;設備不足、非專科通常不算正當理由,未先做基本處置就推走即接近無故拖延。

Q7危急病人指的是誰?

生命徵象不穩、需即時處置以維持生命的病人,不分醫院大小醫師皆有救治義務。

Q8急診被無故拒收怎麼自保?

錄音錄影→要求醫師書面寫下不能救治理由並請護理師記入病歷→立即轉送並保全所有紀錄→衛生局與公會雙軌申訴。

Q9怎麼證明醫師無故拖延?

病歷有無記載評估與處置、到院時間與處置時間落差、有無基本生命維持措施,是判斷無故拖延的關鍵證據。

Q10申訴違反第21條要花錢嗎?

衛生局申訴與公會檢舉免費;若另提民事或刑事訴訟才有裁判費與律師費。

Q11怎麼拿到完整病歷?

依醫療法第71條申請病歷影本,醫院不得拒絕或無故延遲,一次申請所有就醫、用藥、護理、檢驗紀錄。

Q12醫師法第21條 vs 醫療法第60條差在哪?

第21條規範醫師個人義務,第60條規範醫療機構義務;同一急診爭議可能個人與機構責任並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師法第19条第1項(応召義務)
韓國의료법 제15조(진료거부 금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27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德國§ 323c StGB(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 Musterberufsordnung für Ärzte § 7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3-6(non-assistance à personne en danger)+ 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R4127-9
美國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and Active Labor Act, 42 U.S.C. § 1395dd(EMTAL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20828 制定)

醫師受公署訊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

(0901221 全文修正)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立法理由對於危急病人﹐醫師應本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方符其專業倫理規範﹐爰酌作修正﹐以強化其救治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828 制定)

醫師受公署訊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

(0901221 全文修正)

對於危急病人﹐醫師應本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方符其專業倫理規範﹐爰酌作修正﹐以強化其救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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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21 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