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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106 條(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2.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3. 前項所稱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三款之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
  4. 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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