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106 條(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 1.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 2.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 3.前項所稱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之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三款之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
- 4.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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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規定,裁判確定後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法官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裁判確定前評議內容須嚴守秘密。
Q · 我輸了官司,能去看法官當時是怎麼判的嗎?
依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第二項,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於裁判確定後得向原審法院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了解每位法官當時的個別想法。但有限制:只能到院閱覽(實務上可筆記),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裁判確定前,評議內容仍須嚴守秘密。
白話解讀
你輸了案件,翻完整本判決書還是搞不清楚為什麼3個法官這樣判。其實有個權利你可能從來不知道:案件確定後,你可以聲請去法院看每個法官當時各自的意見內容。法院的合議庭評議過程在過去是黑盒子,3個法官躲在房裡討論,結果用判決書呈現,沒人知道誰投了哪一票、誰持反對意見。2001年法律改了,從此案件確定後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都可以聲請閱覽評議簿。雖然不能影印、不能拍照,但能讀。在你輸了案件想知道「為什麼」的時候,這個權利是少數能真正了解法官思路的管道。多數律師不會主動告訴你,多數當事人輸了就放棄了,但這條規則就在這裡。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規定,合議庭法官評議時的個別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於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裁判確定後,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聲請閱覽該評議意見,惟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本條為評議秘密原則與當事人知情權之折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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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評議意見怎麼聲請閱覽?▾
案件確定後,向原審法院(即作出該判決的法院)書面聲請。聲請人限於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法院會安排時間讓你到院閱覽,但不能影印、攝影或抄錄全文,實務上可以詳細筆記。
Q2為什麼當事人能看,旁聽的記者或學者卻不能看?▾
因為這個閱覽權只給案件相關人,不是公眾資訊公開。立法考量是當事人對自己案件的知情權應受保障,但公眾若全面可看會影響法官未來評議的坦率程度。
Q3閱覽評議意見可以影印嗎?▾
不行。法院組織法第106條但書明定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實務上僅能到院閱覽並自行筆記。
Q4評議意見閱覽是什麼?▾
裁判確定後,案件相關人向原審法院聲請查看合議庭各法官評議意見的權利,但不得影印。
Q5評議簿是什麼?▾
記載合議庭評議時每位法官個別意見的法定文書,與對外的判決書不同。
Q6評議秘密原則是什麼?▾
評議過程及各別意見於裁判確定前不對外公開,保障法官坦率評議與審判獨立。
Q7評議簿和判決書差在哪?▾
判決書是對外結論,只給結果;評議簿記載3位法官各自思路與反對意見,資訊量天差地遠。
Q8聲請閱覽要準備什麼文件?▾
書面聲請狀、身分證明、訴訟代理或辯護關係證明,建議備妥想查的法律爭點清單。
Q9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要花錢嗎?▾
本條未規定閱覽費用,主要成本是親自到院的時間;具體規費依各法院規定。
Q10怎麼從評議意見找出再審論點?▾
鎖定支持你法律見解的少數意見,作為非常上訴、再審或裁判憲法審查的論點基礎。
Q11閱覽評議意見 vs 閱覽卷宗差在哪?▾
卷宗閱覽是訴訟進行中查看書狀證據;評議閱覽是裁判確定後查看法官的內部評議意見。
Q12評議閱覽權台灣 vs 日本德國差在哪?▾
台灣2001年起開放當事人裁判確定後閱覽;日本裁判所法、德國Beratungsgeheimnis維持全面保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judgment_document | deliberation_record |
|---|---|---|
| 內容性質 | 合議庭對外的最終結論 | 每位法官評議時的個別意見 |
| 公開性 | 判決確定後公開可查 | 確定前嚴守秘密,確定後限相關人聲請閱覽 |
| 取得方式 | 判決書系統可下載 | 向原審法院書面聲請、親自到院閱覽 |
| 能否影印 | 可下載、可影印 | 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僅能筆記 |
| 資訊量 | 只看得到結果 | 看得到 3 位法官各自的思路與反對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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