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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106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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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2. 2.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3. 3.前項所稱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三款之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
  4. 4.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規定,裁判確定後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法官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裁判確定前評議內容須嚴守秘密。

Q · 我輸了官司,能去看法官當時是怎麼判的嗎?

可以。裁判確定後可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能影印

依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第二項,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於裁判確定後得向原審法院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了解每位法官當時的個別想法。但有限制:只能到院閱覽(實務上可筆記),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裁判確定前,評議內容仍須嚴守秘密。

白話解讀

你輸了案件,翻完整本判決書還是搞不清楚為什麼3個法官這樣判。其實有個權利你可能從來不知道:案件確定後,你可以聲請去法院看每個法官當時各自的意見內容。法院的合議庭評議過程在過去是黑盒子,3個法官躲在房裡討論,結果用判決書呈現,沒人知道誰投了哪一票、誰持反對意見。2001年法律改了,從此案件確定後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都可以聲請閱覽評議簿。雖然不能影印、不能拍照,但能讀。在你輸了案件想知道「為什麼」的時候,這個權利是少數能真正了解法官思路的管道。多數律師不會主動告訴你,多數當事人輸了就放棄了,但這條規則就在這裡。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規定,合議庭法官評議時的個別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於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裁判確定後,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聲請閱覽該評議意見,惟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本條為評議秘密原則與當事人知情權之折衷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評議意見怎麼聲請閱覽?

案件確定後,向原審法院(即作出該判決的法院)書面聲請。聲請人限於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法院會安排時間讓你到院閱覽,但不能影印、攝影或抄錄全文,實務上可以詳細筆記。

Q2為什麼當事人能看,旁聽的記者或學者卻不能看?

因為這個閱覽權只給案件相關人,不是公眾資訊公開。立法考量是當事人對自己案件的知情權應受保障,但公眾若全面可看會影響法官未來評議的坦率程度。

Q3閱覽評議意見可以影印嗎?

不行。法院組織法第106條但書明定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實務上僅能到院閱覽並自行筆記。

Q4評議意見閱覽是什麼?

裁判確定後,案件相關人向原審法院聲請查看合議庭各法官評議意見的權利,但不得影印。

Q5評議簿是什麼?

記載合議庭評議時每位法官個別意見的法定文書,與對外的判決書不同。

Q6評議秘密原則是什麼?

評議過程及各別意見於裁判確定前不對外公開,保障法官坦率評議與審判獨立。

Q7評議簿和判決書差在哪?

判決書是對外結論,只給結果;評議簿記載3位法官各自思路與反對意見,資訊量天差地遠。

Q8聲請閱覽要準備什麼文件?

書面聲請狀、身分證明、訴訟代理或辯護關係證明,建議備妥想查的法律爭點清單。

Q9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要花錢嗎?

本條未規定閱覽費用,主要成本是親自到院的時間;具體規費依各法院規定。

Q10怎麼從評議意見找出再審論點?

鎖定支持你法律見解的少數意見,作為非常上訴、再審或裁判憲法審查的論點基礎。

Q11閱覽評議意見 vs 閱覽卷宗差在哪?

卷宗閱覽是訴訟進行中查看書狀證據;評議閱覽是裁判確定後查看法官的內部評議意見。

Q12評議閱覽權台灣 vs 日本德國差在哪?

台灣2001年起開放當事人裁判確定後閱覽;日本裁判所法、德國Beratungsgeheimnis維持全面保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judgment_documentdeliberation_record
內容性質合議庭對外的最終結論每位法官評議時的個別意見
公開性判決確定後公開可查確定前嚴守秘密,確定後限相關人聲請閱覽
取得方式判決書系統可下載向原審法院書面聲請、親自到院閱覽
能否影印可下載、可影印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僅能筆記
資訊量只看得到結果看得到 3 位法官各自的思路與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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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性質
合議庭對外的最終結論
公開性
判決確定後公開可查
取得方式
判決書系統可下載
能否影印
可下載、可影印
資訊量
只看得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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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性質
每位法官評議時的個別意見
公開性
確定前嚴守秘密,確定後限相關人聲請閱覽
取得方式
向原審法院書面聲請、親自到院閱覽
能否影印
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僅能筆記
資訊量
看得到 3 位法官各自的思路與反對意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裁判所法第75条(評議の秘密)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65조(심판의 합의 비공개)
德國§ 43 DRiG(Beratungsgeheimnis)/§ 193 GVG
法國secret du délibéré(合議評議秘密原則,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美國judicial deliberative privilege(普通法判事評議特權,無單一成文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781208 全文修正)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於該案確定判決後,三年內應嚴守秘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原條文中「推事」修正為「法官」。

(0900104 修正)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立法理由為落實合議制度,發揮評議功能,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增訂第二項,使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1150417 修正)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前項所稱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之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三款之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   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立法理由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明定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並要求相關機關依其意願採取適當措施協助進行訴訟程序,且應提供符合人性尊嚴、非歧視之權益保障。是以,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刑事程序中之權利保障,已為我國現行法制明確政策方向。   二、原條文第二項已允許「曾為輔佐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顯示立法者已在兼顧評議秘密之前提下,承認裁判確定後得以「有限度閱覽」方式提供程序保障。然被害人及遺屬承受犯罪結果最為直接,若仍排除其聲請閱覽,將造成「輔佐人都可以,被害人更不可以」之不合理落差,亦難以回應社會對司法公平之期待。   三、憲法法庭一一三年度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後,評議簿成為檢驗死刑案件是否符合一致決之關鍵資料,死刑犯及其辯護人得循程序主張權利;反觀被害人遺屬,卻可能因非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而無從獲悉相關資訊。本修正即係針對此一制度失衡,補上被害人及其遺屬之最低限度知情權。   四、為避免「被害人」範圍於實務運作產生爭議,本修正增列第三項,明定第二項所稱被害人,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致死亡時,包括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義之家屬,並視為本條之被害人,以確保死者家屬亦得據以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五、本修正仍維持原草案「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之限制,不擴張公開範圍,兼顧法官自由評議空間與審判獨立;又本條適用於各類案件,然本次增列「被害人」,係明確指刑事案件之犯罪被害人,對於民事、行政及家事案件自無適用,併此敘明。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原條文中「推事」修正為「法官」。

(0900104 修正)

為落實合議制度,發揮評議功能,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增訂第二項,使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1150417 修正)

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明定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並要求相關機關依其意願採取適當措施協助進行訴訟程序,且應提供符合人性尊嚴、非歧視之權益保障。是以,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刑事程序中之權利保障,已為我國現行法制明確政策方向。   二、原條文第二項已允許「曾為輔佐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顯示立法者已在兼顧評議秘密之前提下,承認裁判確定後得以「有限度閱覽」方式提供程序保障。然被害人及遺屬承受犯罪結果最為直接,若仍排除其聲請閱覽,將造成「輔佐人都可以,被害人更不可以」之不合理落差,亦難以回應社會對司法公平之期待。   三、憲法法庭一一三年度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後,評議簿成為檢驗死刑案件是否符合一致決之關鍵資料,死刑犯及其辯護人得循程序主張權利;反觀被害人遺屬,卻可能因非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而無從獲悉相關資訊。本修正即係針對此一制度失衡,補上被害人及其遺屬之最低限度知情權。   四、為避免「被害人」範圍於實務運作產生爭議,本修正增列第三項,明定第二項所稱被害人,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致死亡時,包括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義之家屬,並視為本條之被害人,以確保死者家屬亦得據以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五、本修正仍維持原草案「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之限制,不擴張公開範圍,兼顧法官自由評議空間與審判獨立;又本條適用於各類案件,然本次增列「被害人」,係明確指刑事案件之犯罪被害人,對於民事、行政及家事案件自無適用,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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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規定:「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