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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106 條(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1. 1.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2. 2.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3. 3.前項所稱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三款之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
  4. 4.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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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規定,裁判確定後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法官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裁判確定前評議內容須嚴守秘密。

Q · 我輸了官司,能去看法官當時是怎麼判的嗎?

依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第二項,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於裁判確定後得向原審法院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了解每位法官當時的個別想法。但有限制:只能到院閱覽(實務上可筆記),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裁判確定前,評議內容仍須嚴守秘密。

白話解讀

你輸了案件,翻完整本判決書還是搞不清楚為什麼3個法官這樣判。其實有個權利你可能從來不知道:案件確定後,你可以聲請去法院看每個法官當時各自的意見內容。法院的合議庭評議過程在過去是黑盒子,3個法官躲在房裡討論,結果用判決書呈現,沒人知道誰投了哪一票、誰持反對意見。2001年法律改了,從此案件確定後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都可以聲請閱覽評議簿。雖然不能影印、不能拍照,但能讀。在你輸了案件想知道「為什麼」的時候,這個權利是少數能真正了解法官思路的管道。多數律師不會主動告訴你,多數當事人輸了就放棄了,但這條規則就在這裡。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規定,合議庭法官評議時的個別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於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裁判確定後,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聲請閱覽該評議意見,惟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本條為評議秘密原則與當事人知情權之折衷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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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評議意見怎麼聲請閱覽?

案件確定後,向原審法院(即作出該判決的法院)書面聲請。聲請人限於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法院會安排時間讓你到院閱覽,但不能影印、攝影或抄錄全文,實務上可以詳細筆記。

Q2為什麼當事人能看,旁聽的記者或學者卻不能看?

因為這個閱覽權只給案件相關人,不是公眾資訊公開。立法考量是當事人對自己案件的知情權應受保障,但公眾若全面可看會影響法官未來評議的坦率程度。

Q3閱覽評議意見可以影印嗎?

不行。法院組織法第106條但書明定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實務上僅能到院閱覽並自行筆記。

Q4評議意見閱覽是什麼?

裁判確定後,案件相關人向原審法院聲請查看合議庭各法官評議意見的權利,但不得影印。

Q5評議簿是什麼?

記載合議庭評議時每位法官個別意見的法定文書,與對外的判決書不同。

Q6評議秘密原則是什麼?

評議過程及各別意見於裁判確定前不對外公開,保障法官坦率評議與審判獨立。

Q7評議簿和判決書差在哪?

判決書是對外結論,只給結果;評議簿記載3位法官各自思路與反對意見,資訊量天差地遠。

Q8聲請閱覽要準備什麼文件?

書面聲請狀、身分證明、訴訟代理或辯護關係證明,建議備妥想查的法律爭點清單。

Q9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要花錢嗎?

本條未規定閱覽費用,主要成本是親自到院的時間;具體規費依各法院規定。

Q10怎麼從評議意見找出再審論點?

鎖定支持你法律見解的少數意見,作為非常上訴、再審或裁判憲法審查的論點基礎。

Q11閱覽評議意見 vs 閱覽卷宗差在哪?

卷宗閱覽是訴訟進行中查看書狀證據;評議閱覽是裁判確定後查看法官的內部評議意見。

Q12評議閱覽權台灣 vs 日本德國差在哪?

台灣2001年起開放當事人裁判確定後閱覽;日本裁判所法、德國Beratungsgeheimnis維持全面保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judgment_documentdeliberation_record
內容性質合議庭對外的最終結論每位法官評議時的個別意見
公開性判決確定後公開可查確定前嚴守秘密,確定後限相關人聲請閱覽
取得方式判決書系統可下載向原審法院書面聲請、親自到院閱覽
能否影印可下載、可影印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僅能筆記
資訊量只看得到結果看得到 3 位法官各自的思路與反對意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裁判所法第75条(評議の秘密)
🇰🇷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65조(심판의 합의 비공개)
🇩🇪 德國§ 43 DRiG(Beratungsgeheimnis)/§ 193 GVG
🇫🇷 法國secret du délibéré(合議評議秘密原則,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 美國judicial deliberative privilege(普通法判事評議特權,無單一成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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