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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106 條(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2.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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