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105 條(評議意見之決定)
- 1.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 2.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 3.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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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規定合議評議以過半數決定;意見分三說以上時,數額往最高額、刑事往最不利被告者順次算入,至達過半數為止。
Q · 三個法官判賠金額不同,最後判多少?
依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第 2 項,民事數額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自最高額順次算入次高額,至達過半數為止。例如三法官判 100 萬、50 萬、30 萬,從 100 萬算起未過半,加計 50 萬達 2 票過半,故判 50 萬。刑事則自最不利於被告之刑度往輕累計,使刑度傾向中間偏輕。
白話解讀
3個法官判賠 100萬、50萬、30萬,最後判賠多少?答案是 50萬。3個法官分別判刑 10年、5年、1年,最後判幾年?答案是 5年。這條規定的計算邏輯不是平均也不是中位數,是「往後算到過半數為止」。民事案件,從最高金額往次高累計(高金額者也接受低金額),直到過半數。刑事案件,從最不利於被告的刑度往次不利累計(重刑者也接受輕刑),直到過半數。這個規則暗藏一個對被告的保護:當3個法官意見分歧時,刑度會往「中間偏輕」靠攏,不會往最重集中。多數人從來沒意識到自己的判決金額或刑度是怎麼算出來的。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為合議審判評議方法之規範,確立評議以過半數意見決定為原則;當法官意見分三說以上且各說均未達過半數時,民事數額自最高額順次算入次高額、刑事自最不利於被告之刑度順次算入次不利者,累計至達過半數為止,藉以在意見分歧時導出單一裁判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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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 最終裁判數額或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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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最終判決的金額和我律師算出來的不一樣?▾
因為合議庭 3 個法官可能對金額有不同意見,依第 105 條第 2 項往最高金額累計到過半數,最終判決會落在次高或中間的數字。律師預估若未考慮本條累計規則,估算就會偏高。
Q2刑事三個法官判 10 年、5 年、1 年最後判幾年?▾
5 年。依第 105 條第 3 項自最不利於被告者累計:10 年 1 票未過半,10 年法官接受 5 年使 5 年達 2 票過半,故判 5 年。此規則把最重刑度往下拉,對被告相對有利。
Q35 人合議庭也適用同樣的累計規則嗎?▾
適用但更複雜,過半數為 3 人。若 5 人意見分為 100/80/60/40/20 萬各 1 票,自 100 萬累計至 60 萬達 3 票過半,判 60 萬。意見過於分散時最高法院會召開大法庭統一見解。
Q4法院組織法 105 條是什麼?▾
規範合議庭評議方法:以過半數意見決定,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數額往最高、刑度往最重者累計到過半數為止。
Q5評議過半數是什麼意思?▾
指超過合議庭半數人數之意見,3 人庭為 2 票、5 人庭為 3 票,並非固定 2:1。
Q6什麼叫順次算入?▾
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自一端(民事最高額、刑事最不利被告)將票數依序併入次一意見,直到累計過半數的計算方式。
Q7數額和刑事的累計方向有什麼不同?▾
民事自最高額往次高累計、刑事自最不利被告往次不利累計,方向相反但邏輯一致,都收斂到過半數。
Q8三個法官判賠金額不同怎麼算?▾
自最高額起算,未過半就併入次高額票數,到過半數為止。例如 100/50/30 萬,100 萬未過半加 50 萬達 2 票,判 50 萬。
Q9刑事刑度意見分歧怎麼決定?▾
自最不利於被告之刑度起算往輕累計到過半數。例如 10/5/1 年,10 年未過半併入 5 年達 2 票,判 5 年。
Q10判決確定後怎麼查評議意見分布?▾
依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當事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之記載,以了解內部分歧。
Q11怎麼把 105 條用進和解談判?▾
若研判合議庭可能有金額分歧,可推算走完評議的數額上限,作為談判數字基礎,比泛泛主張更有制度依據。
Q12105 條累計規則 vs 平均值差在哪?▾
累計規則往一端收斂到過半數、平均值是算術平均,兩者結果常不同,本條明定採累計非平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amount | criminal_sentence |
|---|---|---|
| 累計起點 | 最高數額 | 最不利於被告之刑度 |
| 累計方向 | 高額往次高額併入 | 重刑往次重刑併入 |
| 對當事人效果 | 高額易被拉至次高,原告須說服更多法官 | 重刑被往中間拉,結果偏輕對被告有利 |
| 範例 | 100/50/30 萬 → 50 萬 | 10/5/1 年 →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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