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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105 條(評議意見之決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2.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3.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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