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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民一字第 1020030462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第 2 項規定僅係落實合議制度,且裁判書就個案裁判之結果及理由均已記載,是以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 7 點規定案件關係人於閱覽評議意見時,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尚不影響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主旨

貴社建請修正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 7 點規定 1 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2 年 10 月 4 日廳行二字第 1020026358 號函移來貴社 102 年 9 月 19 日陳情書辦理。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第 2 項規定:「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其立法目的係為落實合議制度,發揮評議功能,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另個案裁判之結果及理由,均已記載於裁判書,評議意見之閱覽,其目的並非在檢視判決理由是否充分之救濟方式,或就判決結果表決形成過程進行審查。是案件之上開關係人於閱覽評議意見時,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尚不影響當事人之訴訟權益。旨揭規定符合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第 2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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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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