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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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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於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
  2. 2.前項情形,亦得商請外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2 條賦予公證人主動查證權,必要時得向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請求協助。

Q · 公證人除了照當事人說的寫,能不能主動查證?

可以。公證法 12 條給公證人主動查證權

依公證法第 12 條,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時,於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涉外案件亦得商請外國機關、團體或個人協助。本條 1999 年修法新增,將公證從純形式審查升級為帶有職權探知性質的非訟程序,是公證書「裝甲車級」效力的法律基礎。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公證人就是一個「蓋章機器」,當事人說什麼就照寫什麼,文件正確簽名齊全就完事。錯了。這條給了公證人一個常被忽視的權力:主動去查證。他可以打電話到戶政事務所確認當事人身分,可以發函到外國請求協助確認文件真偽,可以向金融機構、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甚至個人查詢相關資訊。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你拿到的公證書能不能撐得住對造的攻擊,往往取決於公證人有沒有用這條主動查證。一份「只有照抄當事人陳述」的公證書,跟一份「公證人有去函查證」的公證書,在法庭上的份量完全不同。如果你是申辦人,這條是你要求公證人盡到查證義務的依據;如果你是要打掉對方公證書的人,這條是你攻擊「公證人未盡查證義務」的武器。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12 條規範公證人之查證權,授權公證人於辦理公證事務時,於必要時主動向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請求協助,是公證制度由純形式審查升級為實質公信力的法源依據,亦為涉外公證程序中跨境查證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辦公證的時候我可以指定公證人去查哪些東西嗎?

可以。公證法第 12 條雖以「得」字賦予公證人裁量權,但實務上當事人可提出書面請求附在公證卷內。公證人若拒絕,需依公證法第 13 條說明理由。內行人提示:請求事項越具體(哪個機關、哪個資料、為什麼需要查),公證人越難拒絕,因為他必須給出合理的拒絕理由;模糊的請求容易被駁回。

Q2外國文件要公證,公證人真的會幫我發函到外國嗎?

在實務上,公證人多半透過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的管道協助轉介,而不是直接發函給外國機關。公證法第 12 條第二項的「商請」表示這是非強制的協助請求,外國機關可以拒絕。內行人提示:涉外公證最有效的做法是雙軌進行——公證人這條走外交管道做正式查證,你自己同時透過國外律師或代理人取得當地公證或認證文件,兩條路同時跑,總有一條會到。

Q3公證人查證跟法院調查證據差在哪?

公證查證是非訟程序中的職權探知,目的在於補強公證書的形式真實性,效力屬於程序性;法院調查證據是訴訟程序中的證據調查,目的在於認定爭執事實,效力直接拘束判決結果。兩者性質、強度與救濟途徑都不同。內行人提示:拿到公證書的人若想在訴訟中發揮最大效用,最好在公證階段就讓公證人盡量查清楚,因為到了法院再要查,需要走民事訴訟法的調查證據程序,慢得多。

Q4公證法第 12 條是什麼?

賦予公證人主動查證權的條文,1999 年修法新增,將公證從形式審查升級為帶有職權探知性質的非訟程序。

Q5公證人查證權包含什麼範圍?

向國內外的機關、團體、個人查詢,並請求協助;涉外案件可商請外國機關協助查證。

Q6什麼叫商請外國機關協助?

公證人透過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的管道,正式發出協助請求,請外國機關確認文件真偽或補充資料。

Q7「於必要時」是誰決定?

由公證人裁量決定,但當事人可以書面具體請求並附理由,把裁量空間導向實質查證。

Q8如何請求公證人依本條查證?

撰寫書面請求附在公證卷內,具體寫明查證對象、查證事項、必要性理由,越具體越難被拒絕。

Q9涉外文件怎麼透過公證人查證?

請公證人透過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發協助請求;同時自行委請當地律師取得當地認證,雙軌並進。

Q10公證人查證費用怎麼算?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查證費用由請求人負擔;跨國查證可能含外交郵件、翻譯與處理費。

Q11公證人拒絕查證怎麼救濟?

依公證法第 13 條請求書面理由,必要時依第 16 條提出異議,由法院裁定處置。

Q12公證人查證 vs 法院調查證據差在哪?

公證查證是非訟程序中的職權探知補強形式真實性;法院調查是訴訟程序中的證據調查,直接拘束判決結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out_requestwith_request
證據力等級基礎公證效力(僅形式審查)強化公證效力(含實質查證)
對造攻擊難度易被攻擊「公證人未盡形式審查義務」須挑戰「實質查證結果」,門檻高很多
涉外案件效力可能被外國機關質疑來源不明經外國機關協助確認,跨境效力較穩
公證費用標準公證費標準費 + 查證額外費用(含跨國差旅或聯絡成本)
處理時間1-3 個工作日1-4 週(涉外案件可能更久)

without_request

證據力等級
基礎公證效力(僅形式審查)
對造攻擊難度
易被攻擊「公證人未盡形式審查義務」
涉外案件效力
可能被外國機關質疑來源不明
公證費用
標準公證費
處理時間
1-3 個工作日

with_request

證據力等級
強化公證效力(含實質查證)
對造攻擊難度
須挑戰「實質查證結果」,門檻高很多
涉外案件效力
經外國機關協助確認,跨境效力較穩
公證費用
標準費 + 查證額外費用(含跨國差旅或聯絡成本)
處理時間
1-4 週(涉外案件可能更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公証人法第 27 條(職務上の請求)— 部分類比,日本公證人查證權散見於施行細則與內規
韓國공증인법(公證人法)— 韓國公證人查證權無等同明文,多依實務操作
中國公证法第 28 條(公证机构可以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結構與規範最接近
德國BNotO(聯邦公證人法)§ 21 — 部分類比,德國公證人核實義務體系散見多條
法國Ordonnance du 2 novembre 1945 sur le statut du notariat — 無等同明文,仰賴實務與職業守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3

(0320313 制定)

公證處職員於經辦事件,應守秘密。

(0630115 全文修正)

公證處職員於經辦事件,應守秘密。

(0880402 全文修正)

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於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   前項情形,亦得商請外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證,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為期充分發揮其預防司法之功能,增強公、認證書在法律上之證據力及執行力,公證人於執行公、認證職務時,自應有依非訟程序為職權探知,並作形式審查之權限,爰參考非訟事件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之例,增設本條,分列兩項,明定公證人於必要時得分別向本國或外國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為查詢或請求其協助,以提高公證之公信力。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0320313 制定)

公證處職員於經辦事件,應守秘密。

(0630115 全文修正)

公證處職員於經辦事件,應守秘密。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公證,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為期充分發揮其預防司法之功能,增強公、認證書在法律上之證據力及執行力,公證人於執行公、認證職務時,自應有依非訟程序為職權探知,並作形式審查之權限,爰參考非訟事件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之例,增設本條,分列兩項,明定公證人於必要時得分別向本國或外國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為查詢或請求其協助,以提高公證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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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12 條規定:「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於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前項情形,亦得商請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