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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人作成之文書,具備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不生公證效力。
  2. 公證人違反本法不得執行職務之規定所作成之文書,亦不生公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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