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50846 號
要旨
違約事實是否確已發生,不能依該公證書斷定者,仍不得就違約金予以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
按經轉請司法院秘書長表示意見,據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八八) 秘台廳民二字第二五二三三號函復略以:「……二、按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以付金錢為標的者,及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得依該證書執行之,此觀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即明,且租金之給付,約定應受強制執行者,應於公證書內載明其每期給付之金額或計算標準及給付日期,至違約金之給付,約定應受強制執行者,應將其違約事實及違約時應給付之金額,於公證書內載明,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亦有明文可參,但違約事實是否確已發生,不能依該公證書斷定者,仍不得就違約金予以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二四號判例參照。) 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就具體個案,仍請本於職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