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證法 第 10 條

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執行其職務: 一、為請求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 二、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或同居之家長、家屬者。其親屬或家長、家屬關係終止後,亦同。 三、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四、就請求事項現為或曾為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0條列出四款公證人不得執行職務的情形,違反時依第11條公證文書不生公證效力。

Q · 公證人和對方有親戚或利害關係,公證書還有效嗎?

依公證法第10條,公證人有利害關係、四等親內親屬、法定代理人、曾為代理人或輔佐人等四款情形不得執行職務。若違反,配套第11條公證文書「不生公證效力」。實務上要證明關係存在後,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公證書效力不存在之訴,或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異議之訴。

白話解讀

公證書最大的權威來自「中立公證人見證並確認」。但如果公證人本身和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是親戚、是法定代理人、是訴訟代理人,這個「中立性」就垮了。法律列出四種公證人不得執行職務的情形:自己對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和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四等親內親屬關係(包含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以及同居家長家屬)、是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同一事項曾為代理人或輔佐人。違反呢?看下一條(第11條):所作成的公證文書不生公證效力。這條結合下一條,是你挑戰一份對你不利的公證書時,第一個要查的攻擊點。挑戰公證書的內容真實性很難,但挑戰公證人的迴避違反相對直接,只要你能證明關係存在,效力就崩盤。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10條為公證人迴避規範,列舉四款公證人不得執行職務之事由:對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四等親內親屬或同居家長家屬關係、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就同一請求事項現為或曾為代理人或輔佐人。違反時配套第11條導致公證文書不生公證效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人是對方的遠親會影響公證書效力嗎?

要看「遠」到什麼程度。公證法第10條第二款明確以「四等親」為界線。四等親內(包含堂表兄弟姊妹、姪甥輩等)就是迴避事由;超過四等親則不在本條範圍。但即使超過四等親,如果有其他利害關係(如生意夥伴、長期客戶),仍可能落入第一款「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實務上很多人以為遠親就沒影響,結果一查發現是三等親或四等親內,攻擊路徑直接成立。

Q2我怎麼知道公證人和對方是不是有關係?

幾個調查管道:第一,司法院「公證人查詢系統」可查公證人基本資料、所屬法院和事務所;第二,法人登記查詢可看公司股東、董事,比對是否有交集;第三,戶籍謄本可看親屬關係。實務上律師接到公證書效力爭議案件,第一個動作就是把公證人和對方所有關係人做交叉比對。若不是律師,至少先用搜尋引擎查公證人姓名與對方公司或姓名的公開關聯。

Q3公證人迴避違反但對方還是去聲請強制執行了怎麼辦?

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執行名義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在訴訟中主張公證書因公證法第10條迴避違反、依第11條不生公證效力,因此不具強制執行效力。時間是最大的敵人。一旦財產被查封、拍賣、價金分配完畢,事後再翻案的難度大增,必要時可同時聲請假處分阻擋執行進度。

Q4公證法第10條是什麼?

公證人迴避規範,列舉四款公證人不得執行職務的事由,配套第11條構成公證書效力攻擊體系。

Q5公證法第10條的四款迴避事由有哪些?

利害關係、四等親內親屬/配偶/同居家屬、法定代理人、曾為代理人或輔佐人,四款列舉、任一即構成。

Q6什麼叫四等親?

依民法親等計算含堂表兄弟姊妹、姪甥輩、叔伯姑舅姨,加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與同居家長家屬。

Q7公證書「不生公證效力」是什麼意思?

公證書失去公證制度賦予的證據力與執行力,等同沒有經過合法公證,可主張效力不存在。

Q8公證人和對方有親戚關係怎麼攻擊公證書?

蒐證關係 → 主張第10條第2款 → 配套第11條主張公證書不生效力 → 提確認之訴或執行異議之訴。

Q9怎麼證明公證人和對方有利害關係?

戶籍謄本證親屬關係、法人登記查股東董事、合作協議或新聞報導證明商業合作。

Q10對方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該怎麼擋?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異議之訴,必要時同時聲請假處分阻擋執行。

Q11挑戰公證書效力要多少錢?

確認之訴依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約 1.1%),律師費 8-15 萬起跳,視標的金額調整。

Q12公證法第10條 vs 民事訴訟法第32條(法官迴避)差在哪?

10條為列舉式針對公證人,民訴32條同樣列舉但針對法官,公證迴避違反導致公證書不生效,法官迴避違反導致裁判得上訴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次事由重點舉證難度
第1款對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含經濟、職務、長期合作等利益
第2款四等親內親屬/配偶/同居家屬親屬關係終止後仍適用低(戶籍謄本可證)
第3款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限定法定代理人不含意定代理人
第4款就請求事項現為或曾為代理人或輔佐人「曾為」即構成,不需現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公証人法 第8条(公証人の利害関係による除斥)
🇰🇷 韓國공증인법 제21조(공증인의 제척사유)
🇨🇳 中國公证法 第23条(公证员回避)
🇩🇪 德國Beurkundungsgesetz § 3 / Bundesnotarordnung § 16(Mitwirkungsverbote des Notars)
🇫🇷 法國Décret n°71-941 article 13(incapacités du notaire à instrumenter)
🇺🇸 美國Uniform Notarial Acts § 5 + 各州 notary statutes(disqualifying inter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