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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鳳公令民字第 73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3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第一則公證文書非具備公證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不生公證效力第二則公證人不得就無效之法律行為予以認證

全文內容

查黃○凰之母蔡○○與黃○兩願離婚後,與石○○結婚,該石○○與黃○之間,嗣就黃○凰之身分訂立「合意書」,認該「黃○凰確係石○○與蔡○○所生,而非黃○之女,黃○願將黃○凰給與石○○認領撫養改姓。」並本此聲請該地院公證處予以認證,作成認證書有案。查該黃○凰之戶籍謄本載明父為黃○母為黃蔡○○,而其出生又在其父母兩願離婚之前,於其父黃○未於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循訴訟程序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獲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依同法第一項其為黃○與蔡○○之婚生子女無疑。不容其父黃○一方意思表示予以否認,亦非第三人石○○所得認領。從而黃○與石○○間訂立「合意書」所為否認及認領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均非有效。公證人就此無效之法律行為予以認證,核與公證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合,其所作成之認證書,依照公證法第十條之規定,自不生公證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3)台鳳公令民字第 73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3 年 11 月 14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公證文書非具備公證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不生公證效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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