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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民三字第 09586 號
要旨
公司欲經營「國際商務文書簽署認證」等業務,是否具公證法之效力
全文內容
依公證法規定,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必須由具有公證人資格者所作成之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始生公證法上之效力 (公證法第二、四、五、十條參照) 。來函所詢公司欲經營「國際商務文書簽署認證」等業務,因與前開要件不符,自不生公證法之效力;又其使用之「公證、認證」用語,有使一般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似有所不宜。前述意見,僅供參考,至於可否准許登記經營一節,仍請 貴部本諸權責自行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