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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民字第 2732 號
要旨
按公證人作成之文書,非具備本法及其他法令所定要件,不生公證效力,公證法第十條定有明文。關於航業事件之公證,自應參考航業有關之各項法令辦理,各地院公證處如無此項法令置備,應向各地航政主管機關索取,以供參考,如有疑義並應隨時徵詢各地航政主管機關之意見,俾免與法令不合,而影響公證書之效力。
全文內容
按公證人作成之文書,非具備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要件,不生公證效力,公證法第十條定有明文。關於航業事件之公證,自應參考航業有關之各項法令辦理,各地院公證處如無此項法令置備,應向各地航政主管機關索取,以供參考,如有疑義並應隨時徵詢各地航政主管機關之意見,俾免與法令不合,而影響公證書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