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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證法9

快速跳轉

公證人為職務上簽名時,應記載其職稱及所屬之法院。民間之公證人並應記載其事務所所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9 條規定公證人簽名應記載職稱及所屬法院,民間公證人並應記載事務所所在地。

Q · 公證書要怎麼快速判斷真假?

看簽名旁有沒有完整職稱+所屬法院+事務所地址

依公證法第 9 條,公證人在公證書上簽名時,必須同時記載職稱(法院公證人或民間之公證人)、所屬法院;如果是民間公證人,還要記載事務所所在地。三項要件齊全才符合法定形式。拿到任何公證書,先看簽名那一行旁邊的小字,任一項缺漏或不一致,就是發動真偽質疑或上司法院公證人查詢系統反查的起點。

白話解讀

假公證書市場一直存在,特別在外籍婚姻、海外文件、國外學歷認證這種驗證不便的情境。怎麼快速判斷你手上這份文件是不是真的公證書?看公證人簽名那一行的旁邊。法律規定:公證人為職務上簽名時,應記載職稱(公證人或民間之公證人)和所屬法院(地方法院或分院名稱);如果是民間公證人,還必須記載事務所所在地。三項缺一不可。一份「公證書」如果只有公證人簽名而沒有完整職稱、所屬法院、事務所地址,第一道紅燈就亮了。這條本身規範的是公證人怎麼簽名,但對你來說,它是一張「真偽快速檢測表」。多花十秒鐘比對這三項,避免被假文件矇騙的價值,遠超過那十秒。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9 條為公證人職務簽名的形式要件規範,要求公證人於職務上簽名時應記載職稱(區分法院公證人或民間之公證人)及所屬法院;民間公證人尚須記載事務所所在地,藉此使公證書具備可驗證性,並作為雙軌制(法院公證人並行民間公證人)下辨識公證人身分的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書上沒記載事務所地址會無效嗎?

本條是公證人應遵守的形式義務,違反不必然導致公證書無效(不像第 10 條迴避違反必然無效)。但缺記載會引發兩個問題:一是反映該公證人作業有疏失,二是讓事後反查、辨識真偽更困難。內行人提示:拿到記載不完整的公證書,先打司法院公證人查詢系統反查,如果該公證人確實存在且事務所地址可查,瑕疵屬於形式而非實質;如果反查不到,這份文件可能根本就是偽造的。

Q2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簽名記載不一樣嗎?

本條規定民間公證人額外要記載事務所所在地,因為法院公證人附屬於特定法院、地址明確;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地址則由司法院核定、需要明示讓外界知悉。內行人提示:所以如果你收到的公證書職稱寫「公證人」(沒寫民間之公證人)但又有事務所地址,這個搭配就矛盾了,是辨識偽造的線索之一。

Q3公證法第 9 條是什麼?

公證人職務簽名形式要件條文,要求記載職稱、所屬法院;民間公證人加記事務所地址。是公證書真偽辨識的法定基礎。

Q4公證人職務簽名應記載哪三項?

(一)職稱『公證人』或『民間之公證人』、(二)所屬地方法院或分院、(三)民間公證人加事務所所在地。

Q5為什麼民間公證人要多寫事務所地址?

法院公證人附屬特定法院、地址明確;民間公證人由司法院遴任獨立執業,須明示事務所地點才能被反查。

Q6什麼是雙軌公證制度?

1999 年公證法修正建立『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並存體系,前者公務員身分、後者司法院遴任獨立執業。

Q7公證書怎麼快速判斷真假?

看簽名旁三項要件是否齊全 → 上司法院公證人查詢系統反查 → 比對職稱與事務所地址搭配是否邏輯一致。

Q8怎麼上司法院反查公證人?

Google『司法院公證人查詢系統』,輸入公證人姓名 + 所屬法院,可查到事務所地址、遴任日期等公開資料。

Q9海外公證書怎麼驗證?

先檢查台灣公證人簽名三項要件 → 確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章 → 必要時請收件機關協助二次驗證。

Q10懷疑公證書是假的怎麼辦?

保留原件 → 上司法院系統反查公證人 → 電話確認所屬法院公證處 → 反查不到即可循刑法偽造文書罪報警。

Q11法院公證人 vs 民間公證人簽名差在哪?

法院公證人記載職稱+所屬法院兩項;民間公證人多一項事務所地址。職稱寫法也不同(『公證人』vs『民間之公證人』)。

Q12公證法第 9 條 vs 第 10 條哪個違反比較嚴重?

第 10 條迴避違反必然無效;第 9 條形式要件違反屬程序瑕疵,不必然無效但構成反查與質疑起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urt_notaryprivate_notary
簽名時應記載項目職稱(公證人)、所屬法院職稱(民間之公證人)、所屬法院、事務所所在地
身分歸屬公務員,編制於地方法院或分院公證處司法院依公證法第 24-30 條遴任,獨立執業
事務所地點規範依附法院,無獨立事務所地址須由司法院核定地址並對外公開
反查途徑向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電話確認司法院公證人查詢系統公開查詢

court_notary

簽名時應記載項目
職稱(公證人)、所屬法院
身分歸屬
公務員,編制於地方法院或分院公證處
事務所地點規範
依附法院,無獨立事務所地址
反查途徑
向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電話確認

private_notary

簽名時應記載項目
職稱(民間之公證人)、所屬法院、事務所所在地
身分歸屬
司法院依公證法第 24-30 條遴任,獨立執業
事務所地點規範
須由司法院核定地址並對外公開
反查途徑
司法院公證人查詢系統公開查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公證法第 9 條(公證人職務簽名要件)
日本公証人法第 39 条(公正証書の方式:公証人の署名押印)
韓國공증인법 제25조(공정증서의 작성 - 서명·날인 의무)
中國公证法第 28 条(公证文书的法定要素:公证员签名加盖公证书章)
德國BeurkG § 13 i.V.m. § 9 (Schlussvermerk der Urkunde, Unterschrift des Notars)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69 (acte authentique - signature du notaire) + Loi du 25 ventôse an XI
美國Revised Uniform Law on Notarial Acts (RULONA) § 14-15 (Notarial Certificate Components and Notary's Signat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320313 制定)

關於公證人執行職務之迴避,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0630115 全文修正)

關於公證人、佐理員執行職務之迴避,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

(0880402 全文修正)

公證人為職務上簽名時,應記載其職稱及所屬之法院。民間之公證人並應記載其事務所所在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民間之公證人制度之建立,並配合本法簡化公證文書,免蓋圖記之修正(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因執行公、認證職務或其相關事務,於作成文書上為簽名時,自宜載明其職稱及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民間之公證人並應加載其事務所之所在地址,以表明其職務身分及係依本法執行職務,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法第二十三條、韓國公證人法第二十二條及奧地利公證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例,並兼顧本法採雙軌並行之公證制度,增設本條,加以規定。

  • 公證人名詞
(0320313 制定)

關於公證人執行職務之迴避,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0630115 全文修正)

關於公證人、佐理員執行職務之迴避,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民間之公證人制度之建立,並配合本法簡化公證文書,免蓋圖記之修正(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因執行公、認證職務或其相關事務,於作成文書上為簽名時,自宜載明其職稱及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民間之公證人並應加載其事務所之所在地址,以表明其職務身分及係依本法執行職務,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法第二十三條、韓國公證人法第二十二條及奧地利公證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例,並兼顧本法採雙軌並行之公證制度,增設本條,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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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9 條規定:「公證人為職務上簽名時,應記載其職稱及所屬之法院。民間之公證人並應記載其事務所所在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