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院錦文公字第 09301013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第一則結婚公證書未依規定標明事務所所在地第二則公證人實不宜自任文書之見證人

全文內容

結婚公證書均未依公證法第 9 條規定標明事務所所在地。

全文內容

公證人和見證人之角色及職責各有不同,公證人實不宜自任文書之見證人,又以公證人名義對該文書之簽署人之簽名又予認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北院錦文公字第 09301013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結婚公證書未依規定標明事務所所在地 第二則公證人實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