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院錦文公字第 0930101387 號
要旨
第一則結婚公證書未依規定標明事務所所在地第二則公證人實不宜自任文書之見證人
全文內容
結婚公證書均未依公證法第 9 條規定標明事務所所在地。
全文內容
公證人和見證人之角色及職責各有不同,公證人實不宜自任文書之見證人,又以公證人名義對該文書之簽署人之簽名又予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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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一則結婚公證書未依規定標明事務所所在地第二則公證人實不宜自任文書之見證人
結婚公證書均未依公證法第 9 條規定標明事務所所在地。
公證人和見證人之角色及職責各有不同,公證人實不宜自任文書之見證人,又以公證人名義對該文書之簽署人之簽名又予認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