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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秘台廳民三字第 260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民間公證人同事務所之翻譯人員(受僱人)如為認證事件之請求人,是否構成該民間公證人不得執行職務之事由,應視該請求認證事項與該民間公證人間有無利害關係而定

全文內容

按公證人為請求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執行其職務,公證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是公證人辦理公、認證事務,倘為請求人本人或就請求事項有法律上或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者,即應迴避,不得執行其職務。認證事件之請求人如為該民間公證人同事務所之翻譯人員(受僱人),是否構成該民間公證人不得執行職務之事由,應視該請求認證事項與該民間公證人間有無上述利害關係而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秘台廳民三字第 260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發布,要旨:民間公證人同事務所之翻譯人員(受僱人)如為認證事件之請求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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