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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秘台廳民三字第 26079 號
要旨
民間公證人同事務所之翻譯人員(受僱人)如為認證事件之請求人,是否構成該民間公證人不得執行職務之事由,應視該請求認證事項與該民間公證人間有無利害關係而定
全文內容
按公證人為請求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執行其職務,公證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是公證人辦理公、認證事務,倘為請求人本人或就請求事項有法律上或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者,即應迴避,不得執行其職務。認證事件之請求人如為該民間公證人同事務所之翻譯人員(受僱人),是否構成該民間公證人不得執行職務之事由,應視該請求認證事項與該民間公證人間有無上述利害關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