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台民司函字第 00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宿舍使用借貸契約所謂離職日,當可認為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可得確定之給付時期」。該項契約載明借用期間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借用職員奉准離職之日止,似可依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公證。

全文內容

宿舍使用借貸契約所謂離職日,當可認為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可得確定之給付時期」。該項契約載明借用期間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借用職員奉准離職之日止,似可依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公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台民司函字第 00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01 月 31 日發布,要旨:宿舍使用借貸契約所謂離職日,當可認為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