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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台民司函字第 0097 號
要旨
宿舍使用借貸契約所謂離職日,當可認為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可得確定之給付時期」。該項契約載明借用期間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借用職員奉准離職之日止,似可依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公證。
全文內容
宿舍使用借貸契約所謂離職日,當可認為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可得確定之給付時期」。該項契約載明借用期間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借用職員奉准離職之日止,似可依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