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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決字第 21443 號
要旨
金門縣政府建議延緩五年開徵所得稅
主旨
有關金門縣政府建議延緩五年開徵所得稅乙案,得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第八二一四九八四四九號函。
二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五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經查現行所得稅法並未規定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故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其施行區域應遍及全國 (法務部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 79律字第一六八二八號函說明三參照) 。本件金門馬祖地區業自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終止戰地政務,其所得稅之課徵,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似宜自該日起恢復課徵。至於「金門馬祖地區稅課徵方案」是否屬「法律之特別規定」?又宜否將該方案內恢復課徵所得稅日期延緩五年等情節,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三 檢附本部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 79 律字第一六八二八號函影本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