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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字第 1140351257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14 年 10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是否為性騷擾防治法之特別法疑義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是否為性騷擾防治法之特別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4 年 8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0065186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而法律之所以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分,乃因有二種以上之法律同時對同一事件有所規定,而其規定並不相同。因此,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對立之稱謂,屬於相對性,而非絕對性,同一法律對某種法律原為特別法,而因變更其地位時,對某種法律則為普通法,例如公司法、票據法對民法而言,固為特別法,但對證券交易法而言則為普通法。其認定標準,如同一事件規定之性質為一般性者,為普通法,性質較為特殊者,為特別法;就同一事件規定之事項,較為粗疏簡陋者為普通法,規定較為詳細者,為特別法;就同一事件之規定,範圍廣泛而性質較單純為普通法,規定較狹小而複雜詳細者為特別法(本部 105 年 5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503505020 號書函參照)。 三、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均定有教保相關人員性騷擾幼兒之相關規範。至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是否為性騷擾防治法之特別法一節,因涉所謂「同一事項」之內容及性質之認定,仍請貴部參酌前揭說明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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