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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203502050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財團法人祭祀公業適用法令相關問題之說明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祭祀公業適用法令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12 月 29 日中市民宗字第 11100373031 號函

二、有關來函所詢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1 條第 2 項「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是否包含祭祀公業條例部分:

(一)按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是以,有關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事項,如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各該法律規定,例如醫療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等特殊性質之財團法人,已定有醫療法及私立學校法等專法加以規範,自應優先適用各該專業法律之規定;各該專業法律未規定者,則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之規定(本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次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或「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原則」,故適用上開原則時,係以二法規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為前提。因此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對立之稱謂,屬於相對性,而非絕對性。而法律之所以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分,乃有二種以上之法律同時存在,對於同一事件,均有所規定,而其規定不相同者屬之。其認定標準,如同一事件規定之性質為一般性者,為普通法,性質較為特殊者,為特別法;就同一事件規定之事項,較為粗疏簡陋者為普通法,規定較為詳細者,為特別法;就同一事件之規定,範圍廣泛而性質較單純為普通法,規定較狹小而複雜詳細者為特別法(本部 108 年 2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803502320 號函參照)。

(三)有關來函所詢祭祀公業條例是否為本法第 1 條第 2 項所稱「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乙節,如前所述,本法係規範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事項,祭祀公業條例有無就前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規定,須視該條例所規範之內容及就何事項為比較而定,尚難一概而論。因來函並未敘明該條例所規範之同一事項為何,故無從為比較認定,貴局如對該條例所規範之事項有疑義,請洽法規主管機關內政部。

三、有關來函所詢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重要事項,未依本法第 45 條第 3項規定於會議 10 日前將議程通知主管機關,是否致該次會議決議無效部分:

(一)按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第 2 項)。前項重要事項及第 3 條第 1 項之議案,應於會議 10 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 3 項)。」鑒於重要事項之討論,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爰於第 3項明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本條立法理由第 3點參照)。

(二)查上開本法第 45 條第 3 項有關召開董事會之通知期限規定,公司法第 204 條第 1 項亦有類似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 3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又司法實務過去有認為涉及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所為決議,應屬無效(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650 號民事判決參照)。惟近年司法實務亦有認為,關於董事會應於一定期限前載明事由及通知之規定,其目的係為確保各董事均得出席董事會,參與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之事項,故董事會之召集雖違反上開規定,惟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倘皆已應召集而出席或列席董事會,對召集程序之瑕疵並無異議而參與決議,尚難謂董事會之召集違反法令而認其決議無效(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及108 年度上字第 1072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823 號民事判決參照)。另有學者認為,關於董事會違反於一定期限前載明事由及通知之規定時,尚難遂認該次董事會之決議為無效,仍應具體審酌違反情節之輕重,據以判斷該違法情事是否實質上違反立法目的,且同時考量該瑕疵是否足以影響董事會之決議結果(劉連煜著,現代公司法,107 年 9 月,第 561 頁至第 562頁、王文宇著,公司法論,111 年 9 月,第 469 頁至第 470頁;本部 75 年 5 月 24 日(75)法參字第 6320 號函參照)。準此,有關本件所詢疑義,因本件具體個案已於法院審理中,宜尊重法院就具體個案之審認。

正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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