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31017 號
要旨
有關為保障身心特殊需求少年之表意權,法院相關辦理事項
主旨
為保障身心特殊需求少年之表意權,建請轉知所屬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說 明:一、為利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少年為完全陳述,建請參照法院諮詢專家要點第 7 點規定,遴選管轄區域內具有相關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適於為諮詢之專家,列冊供法官選任參考;必要時並得請少年矯正機關、兒少安置機構或學校等相關單位,推薦適當人員供參。
二、前開專家到庭時,得參照法院諮詢專家要點第 1、5、10 點、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有關規定,支給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立法說明,該項所定「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包括精神科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護理人員及其他具協助受詢問或訊問少年所需專業之人士,例如特殊教育老師等,併予敘明。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