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3-1 條(協尋)
- 1.少年行蹤不明者,少年法院得通知各地區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協尋之。但不得公告或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
- 2.協尋少年,應用協尋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 一、少年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事件之內容。 三、協尋之理由。 四、應護送之處所。
- 3.少年經尋獲後,少年調查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護送少年至應到之處所。
- 4.協尋於其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撤銷協尋之通知,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3 條之 1 規定少年協尋全程禁止公開,僅在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之間流動。
Q · 少年失蹤了,少年法院的協尋會不會像通緝一樣上新聞?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3 條之 1 但書,少年協尋全程禁止公告、禁止登載報紙、禁止以其他方法公開。協尋資訊只在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之間流動,不會出現在新聞、派出所公告或網路上。這與成年人通緝可全國張貼的設計完全相反,目的是保護少年未來更生機會,避免身分標籤效應影響升學、求職與人際關係。
白話解讀
媒體上你從來沒看過某個失蹤少年的真實姓名跟照片,這不是偶然。當一個少年在少年法院的程序中失蹤,例如裁定保護管束後逃跑、感化教育中脫逃,少年法院可以發協尋書通知各地法院、檢察官、警察協助找人。但這條法律最關鍵的不是「能協尋」,而是緊跟著的那句但書:「不得公告或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這是法律明文寫死的禁令:協尋少年,全程不公開。為什麼?因為一個 15 歲孩子的名字若上了新聞,他這輩子的求職、升學、人際關係都會被那個瞬間定義。法律的判斷是:少年的更生機會,比抓人的效率更重要。這是少年事件處理法跟刑事訴訟法最大的哲學差異之一。成年人通緝可以全國張貼,少年協尋只能在司法體系內部流動。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3 條之 1 規定的「協尋」,是少年法院於少年事件程序中對行蹤不明少年發動的內部搜尋機制。與成年人通緝制度不同,協尋採絕對不公開原則:少年法院得通知各地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尋找,但禁止公告、禁止登載報紙、禁止以任何方式公開。協尋書須由法官簽名並記載少年身分特徵、事件內容、協尋理由及應護送處所;少年尋獲後得逕行護送至應到處所;協尋於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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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協尋會公告嗎?▾
不會。本條但書明文禁止公告、禁止登載報紙、禁止以其他方法公開。
Q2少年協尋跟成年人通緝有什麼不同?▾
通緝可全國公告張貼,協尋絕對不公開;通緝重追捕效率,協尋重少年更生機會。
Q3協尋書應該記載什麼?▾
少年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辨識特徵、事件內容、協尋理由、應護送處所,由法官簽名。
Q4少年尋獲後要怎麼處理?▾
少年調查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護送少年至應到之處所。
Q5少年協尋多久會撤銷?▾
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無固定時效,撤銷通知準用協尋書規定。
Q6孩子離家出走可以請少年法院協尋嗎?▾
不行。本條協尋限於已在少年事件程序中的少年,單純離家出走應向警察報失蹤人口協尋。
Q7違反協尋不公開規定有什麼責任?▾
可能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禁止揭露少年身分規定,依第 83 條之 1 可處罰鍰。
Q8媒體報導少年涉案為什麼都用匿名?▾
本條和第 83 條禁令使資訊無法外洩到媒體,不是媒體自律,是法律強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uvenile_search | adult_wanted |
|---|---|---|
| 公開性 | 絕對不公開,禁止公告、報紙、其他方法 | 公開張貼通緝告示,可媒體報導 |
| 流通範圍 | 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司法體系內部) | 全國公告,任何人皆可知悉 |
| 立法目的 | 保護少年更生機會、避免標籤效應 | 最大化追捕效率 |
| 尋獲後處理 | 逕行護送至應到處所 | 逮捕後解送指定機關 |
| 撤銷條件 | 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 通緝期限為追訴權時效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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