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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70008886 號
要旨
關於民國 83 年以前發布協尋至今尚未撤銷之少年案件,請各地方(少年)法院逐一審視是否仍有協尋之必要,並妥適處理,以期維護有關當事人之權益
主旨
請各地方(少年)法院清查民國 83 年以前經發布協尋尚未撤銷之少年案件,逐一審視是否仍有協尋之必要,並為妥適之處理,請 查照。
說明
近來部分法院發生旨揭案件現已無協尋必要,但因法院未撤銷協尋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事,爰請注意辦理如主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