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5-1 條(勞動服務)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之 1 規定,保護管束附加之勞動服務為 3 至 50 小時,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期間視輔導成效而定。
Q · 孩子被裁定保護管束附加勞動服務,要做幾小時、怎麼做?
3 到 50 小時,少年保護官設計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之 1,保護管束附加勞動服務時數為 3 小時以上、50 小時以下,由少年保護官親自執行與設計,期間視輔導成效而定。表現好可提早結束,表現差會被延長。場域不固定(公園、圖書館、長照機構、動物收容所等),保護官會依少年犯行性質和興趣量身安排。
深度解讀
保護管束不是只有「定期報到」那麼簡單,法院可以同時命令少年做勞動服務,3 小時起跳,最多 50 小時,由少年保護官執行。勞動服務不等於罰金或社區服務,它有特定的教育意義:透過具體的勞務付出,讓少年體會到行為的後果、學會對社會的責任。50 小時聽起來不多,但對一個 15、16 歲的孩子來說,每週幾小時、要持續好幾個月,這段時間怎麼安排、做什麼樣的工作、跟誰互動,全部由保護官設計。執行期間沒有固定,「視輔導之成效而定」,這代表表現好可以提早結束,表現差會被延長。對家長來說,這條決定了孩子被裁定保護管束後實際要付出的時間成本和勞務內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保護管束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