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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5-2 條

  1. 1.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安置輔導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2. 2.前項執行已逾二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3. 3.安置輔導期滿,少年保護官、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延長,延長執行之次數以一次為限,其期間不得逾二年。
  4. 4.第一項執行已逾二月,認有變更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之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或敘明理由,聲請少年法院裁定變更。
  5. 5.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第五十五條之三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置輔導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安置輔導,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應執行至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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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之 2 規範安置輔導執行:期間 2 個月至 2 年,滿 2 月後可聲請免除、變更或延長,延長最多再 2 年。

Q · 少年被安置輔導,家長能聲請變更或提前結束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之 2,安置輔導執行已逾 2 月、著有成效或有事實上原因不宜繼續執行者,少年保護官、負責安置之機構、少年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均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執行或變更安置處所。期滿認有繼續必要者,亦可聲請延長一次,最長再 2 年(合計上限 4 年)。是少年保護處分中聲請主體最廣的條文之一。

白話解讀

安置輔導不是讓孩子搬家換環境那麼簡單,它是一個有明確時間、有多重出口、有多方聲請權的法律機制。期間從 2 個月到 2 年,期滿可以延長一次最多再 2 年,總計最長 4 年。重點是這條第二項到第五項:執行滿 2 個月後,孩子表現好可以免除執行;表現不適合目前的機構可以「變更」到另一個機構;違規重大可以被「撤銷」改成感化教育。誰可以提出這些聲請?少年保護官、安置機構(含福利、教養、醫療、過渡性教育措施)、孩子本人、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孩子的人,全部都有聲請權。這是少年司法系統裡聲請主體最廣的條文之一。對家長來說最關鍵的是:你不是只能旁觀,你可以主動推動孩子離開不適合的機構、爭取提前結束安置、或在孩子嚴重違規時聲請改變處遇。一個被忽略的細節:安置期間違規如果情節重大被撤銷,剩下期間不滿 6 個月會被拉長到 6 個月的感化教育,這個拉長機制跟保護管束完全一樣。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之 2 為安置輔導執行之程序性規範,明定安置輔導期間(2 個月至 2 年)、免除執行、變更安置處所、延長執行(一次為限 2 年內)及違規撤銷改感化教育之機制,建立少年保護處分中聲請主體最廣(保護官、機構、少年、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人)的動態調整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安置輔導是什麼?

少年保護處分之一,把少年安置在福利、教養、醫療或過渡性教育機構接受輔導,期間 2 月至 2 年。

Q2安置輔導多久?

原則 2 個月至 2 年,可聲請延長一次最多 2 年,合計上限 4 年。

Q3安置輔導期間家長能換機構嗎?

執行滿 2 個月後可聲請變更,需檢具事證或敘明理由送少年法院裁定。

Q4安置輔導可以提前結束嗎?

執行滿 2 月、著有成效或有事實原因不宜繼續者,可聲請免除執行。

Q5少年在安置機構違規會怎樣?

情節重大或留置觀察後再違規,可被聲請撤銷改感化教育,所餘期間不滿 6 月者延長至 6 月。

Q6誰可以聲請變更或免除安置輔導?

少年保護官、安置機構、少年本人、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均有聲請權。

Q7安置輔導期滿要回家了還能繼續嗎?

期滿前可聲請延長,但延長僅限一次且不得逾 2 年。

Q8安置輔導跟感化教育差在哪?

安置是開放/半開放機構(福利、教養、醫療),感化是封閉處所(少輔院、矯正學校),程度差很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免除執行變更安置延長執行撤銷安置
聲請類型終結安置換機構延長 2 月-2 年改感化教育
法定門檻執行已逾 2 月執行已逾 2 月期滿前違規重大或再次違規
聲請主體保護官/機構/少年/法代/保護人保護官/少年/法代/保護人保護官/機構/少年/法代/保護人保護官/機構/法代/保護人(少年不可)
主要證據成效報告不適合事證繼續必要性違規事實
裁定後果處分結束換機構繼續期間延長進感化處所,所餘不足 6 月者延長至 6 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少年法第26条(保護処分の決定執行)及び第27条(決定の取消し)
🇰🇷 韓國소년법 제32조 (소년 보호처분의 변경 및 취소) + 제33조 (보호처분의 기간)
🇨🇳 中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44-47 條(專門矯治教育與專門教育的執行與變更)
🇩🇪 德國JGG § 88 (Vorzeitige Beendigung der Maßregel) + § 65 (Heimerziehung)
🇫🇷 法國Code de la justice pénale des mineurs, Article L. 122-2 et L. 113-7 (placement éducatif)
🇺🇸 美國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ct 42 U.S.C. § 5601 + 各州 placement modification statu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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