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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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安置輔導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 2.前項執行已逾二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 3.安置輔導期滿,少年保護官、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延長,延長執行之次數以一次為限,其期間不得逾二年。
- 4.第一項執行已逾二月,認有變更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之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或敘明理由,聲請少年法院裁定變更。
- 5.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第五十五條之三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置輔導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安置輔導,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應執行至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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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之 2 規範安置輔導執行:期間 2 個月至 2 年,滿 2 月後可聲請免除、變更或延長,延長最多再 2 年。
Q · 少年被安置輔導,家長能聲請變更或提前結束嗎?
能,執行滿 2 個月後可聲請免除、變更或延長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之 2,安置輔導執行已逾 2 月、著有成效或有事實上原因不宜繼續執行者,少年保護官、負責安置之機構、少年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均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執行或變更安置處所。期滿認有繼續必要者,亦可聲請延長一次,最長再 2 年(合計上限 4 年)。是少年保護處分中聲請主體最廣的條文之一。
深度解讀
安置輔導不是讓孩子搬家換環境那麼簡單,它是一個有明確時間、有多重出口、有多方聲請權的法律機制。期間從 2 個月到 2 年,期滿可以延長一次最多再 2 年,總計最長 4 年。重點是這條第二項到第五項:執行滿 2 個月後,孩子表現好可以免除執行;表現不適合目前的機構可以「變更」到另一個機構;違規重大可以被「撤銷」改成感化教育。誰可以提出這些聲請?少年保護官、安置機構(含福利、教養、醫療、過渡性教育措施)、孩子本人、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孩子的人,全部都有聲請權。這是少年司法系統裡聲請主體最廣的條文之一。對家長來說最關鍵的是:你不是只能旁觀,你可以主動推動孩子離開不適合的機構、爭取提前結束安置、或在孩子嚴重違規時聲請改變處遇。一個被忽略的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安置輔導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免除名詞
- 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
- 撤銷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2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5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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