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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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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處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得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經勸導無效者,各該聲請人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3 條: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保護處分者,經勸導無效,少年法院得裁定留置觀護所五日內觀察。

Q · 孩子不去輔導課,會被關起來嗎?

勸導無效會被留置觀護所 5 天觀察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3 條,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轉介處分、訓誡或安置輔導者,少年保護官、調查官、法定代理人或執行機構得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勸導無效後,再聲請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 5 日內觀察。留置觀察名義上是「觀察」非「處罰」,但對 12-18 歲少年衝擊力大,且觀察報告會成為下一步升級處分(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的核心依據。

深度解讀

你以為少年保護處分就是「政府花心思在輔導孩子」,孩子可以選擇配合或不配合。錯了。當少年法院裁定讓孩子接受轉介輔導、訓誡或安置輔導,這些不是「建議」,是「處分」。孩子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一步是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給最後機會的書面提醒),勸導無效後,法院可以裁定把孩子留置在少年觀護所裡五天,做行為觀察。這五天不是處罰,名義上是「觀察」,但對一個 12 到 18 歲的孩子來說,被關進觀護所五天的衝擊力,往往比訓誡本身大十倍。它的功能就是讓孩子和家長都意識到:保護處分不是兒戲,輕度處分背後有重度的後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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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3 條規定:「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處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