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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70010936 號
要旨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第 3 項及第 55 條之 3 規定之「留置觀察」,為社區式處遇之一環,與保安處分或刑之執行有別,為兼顧少年人權及安全,除法官另有指示釋放時間者外,宜於期滿日當天 17 時前予以釋放
主旨
有關少年留置觀察處分執行期滿釋放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5 月 16 日法矯字第 0970016131 號函。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第 3 項及第 55 條之 3 所規定之留置觀察,為轉介處分、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等社區式處遇之一環,與保安處分或刑之執行有別,故除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期滿日當天 17 時前釋放為宜,以兼顧少年人權及其安全。本院亦將配合修正各地方(少年)法院使用之留置觀察交付書相關欄位,以杜疑義。
正本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