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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6 條(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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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感化教育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2. 2.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認感化教育之執行有前項情形時,得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前項之聲請,除顯無理由外,少年保護官不得拒絕。
  3. 3.第一項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時間,應由少年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4. 4.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之保護管束準用之;依該條第四項應繼續執行感化教育時,其停止期間不算入執行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6 條規定感化教育執行滿 6 個月可聲請免除或停止執行,少年或法定代理人有請求權,保護官非顯無理由不得拒絕。

Q · 孩子被裁定感化教育,可以提前出來嗎?

可以。執行滿 6 個月即可聲請免除或停止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6 條,感化教育執行已逾六個月,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執行。第二項並賦予少年或法定代理人請求權,保護官除顯無理由外不得拒絕。停止執行後所餘期間改交付保護管束,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可能被命繼續執行感化教育。

深度解讀

感化教育是少年保護處分裡最重的一種,孩子被送進感化教育機構後,名義上的執行期間可能長達 3 年。但很多家長不知道:法律給了一條提前離開的路。執行滿 6 個月後,如果孩子表現良好、認為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可以主動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執行。更關鍵的是第二項:你或孩子本人也可以主動要求保護官提出聲請。除非保護官能提出明顯不合理的理由,否則他不能拒絕。這條的存在等於告訴你:感化教育不是死刑判決,6 個月後的每一天,孩子都有機會回家。你坐著等保護官想到要不要聲請,跟你主動且持續地推動聲請,結果差別可能是孩子在裡面多待 18 個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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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6 條規定:「執行感化教育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