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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21676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少年保護官聲請裁定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時,應同時函知兒童及少年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

主旨

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保護官於向少年法庭聲請裁定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時,應同步函知兒童及少年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以利及時安排銜接追蹤及輔導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按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56 條規定,少年(含兒童,下同)之感化教育執行逾 6 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事法交付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之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二、為使少年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及時安排離開感化教育處所少年追蹤輔導事宜,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 108 年 5 月 27 日召開「108 年度兒童及少年自立生活服務第 1 次聯繫會報」決議,及法務部矯正署已配合修正之「兒童及少年受感化教育處分人出校(院)後轉介輔導服務流程圖」(詳附件),請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保護官於依少事法第 56 條規定提出免除或停止執行感化教育之聲請時,同步函知少年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以周顧時效。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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