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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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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2. 2.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68 條規定,少年於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結束停止免除或轉介輔導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追蹤輔導至少一年,並得委託兒少福利機構或團體執行。

Q · 孩子從感化院出來後,政府還會管多久?

至少一年。一年是下限不是上限

依兒少法第 68 條,少年從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結束停止免除或轉介輔導之日起,直轄市、縣(市)社會局必須持續追蹤輔導至少一年。一年是「下限」不是「上限」,個案需要時可延長。追蹤可由社會局自行執行,也可委託兒少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白話解讀

少年從感化教育結束、安置輔導期滿、或被「給予機會」轉介輔導的那一刻,是他人生最危險的時刻之一。司法的網突然鬆開,但他原本的問題並沒有消失:可能還是回到那個原本讓他誤入歧途的家庭、那群朋友、那個社區。這條法律就是在這個臨界點按下「不准結案」鈕:政府必須對他追蹤輔導「至少」一年。不是頂多一年,是至少一年。立法者在 100 年修法時改了這個詞,告訴你下限是一年,上限沒寫,意思是該輔導兩年就輔導兩年。這條的存在,是在承認一件事:司法處遇結束 ≠ 重新融入社會。中間那段灰色地帶如果沒人接住,再犯率會大幅飆高。看懂這條,你才會理解為什麼台灣的少年司法數據背後,有一群人在默默做著沒人看見的續攤工作。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8 條為少年司法處遇後追蹤輔導之強制規範,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對結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或經轉介輔導之兒少及其家庭,提供至少一年之持續性追蹤、評估與資源連結服務,並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執行,建構司法處遇與社會復歸間的銜接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孩子從感化院出來後社工真的會來家裡嗎?

會。兒少法第 68 條規定追蹤輔導至少一年,多數縣市政府的標準作業是前三個月每月一次家訪,之後依個案狀況調整為每兩月或每季一次。社工會評估少年的就學、就業、家庭、人際狀況。內行人提示:不要把社工當作監視,多數有經驗的社工會在第一次家訪就詢問家庭需要哪些資源,這是申請延伸服務的最佳時機。

Q2如果孩子不願意配合追蹤輔導會怎樣?

兒少法第 68 條沒有直接罰則,但不配合的紀錄會被回報。如果在追蹤期內再次發生少年事件,少年法院可能會參考過去的配合度作為量刑或處遇參考。此外不配合可能影響後續申請補助或證明的審核。內行人提示:與其消極對抗,不如主動與社工協商訪視方式(例如改為電話、視訊或在外面咖啡廳見面),多數社工有彈性,重點是維持聯繫不中斷。

Q3兒少法第 68 條跟少事法第 55 條差在哪?

兩條看似都管「少年處遇結束」但層次不同。少事法第 55 條規範保護處分本身的結束、停止、免除程序(司法層面,由少年法院決定);兒少法第 68 條規範司法處遇結束「之後」的社政追蹤輔導(行政層面,由社會局執行)。簡單說:少事法 55 是處遇結束的關門儀式,兒少法 68 是處遇結束後的接力陪跑。內行人提示:兩條法律分工但目的相同,少年法院的少年觀護人與社會局的社工在實務上會交接個案資訊。

Q4兒少法第 68 條是什麼?

規範少年司法處遇結束後,社會局必須持續追蹤輔導至少一年的法定義務條文,是少年復歸社會的強制陪跑期

Q5追蹤輔導是什麼意思?

由社會局或受委託機構提供之家訪、評估、資源連結、心理支持與就學就業協助等持續性服務

Q6什麼叫轉介輔導?

依少事法第 29 條,少年法院認情節輕微,將少年轉介福利、教養、衛生醫療等機構施以輔導之分流處遇

Q7兒少法 68 條跟少事法 55 條差在哪?

少事法 55 規範保護處分結束程序(司法層面),兒少法 68 規範結束後的社政追蹤輔導(行政層面)

Q8感化教育結束後社工會做什麼?

前三個月通常每月家訪一次,評估學業就業人際狀況,連結補助、職訓、心理諮商等延伸資源

Q9怎麼申請追蹤輔導期內的延伸資源?

在第一次社工家訪時主動提出需求清單(家庭親職教育、心理諮商、經濟補助、職訓、學費減免)

Q10追蹤輔導要花錢嗎?

完全免費。社工服務由縣市政府社會局公費執行,受委託 NGO 也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Q11怎麼證明少年配合度高?

保留就學出勤紀錄、薪資單、職訓結業證書、社工訪視紀錄上的正向評語,這些都會建檔

Q12兒少法 68 vs 少事法 55 哪個管追蹤?

少事法 55 管處分結束程序,兒少法 68 管結束後追蹤。兩條分工但實務上少年觀護人與社工會交接個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適用對象
執行機關
時間性質
法律性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更生保護法 第 84-86 条(少年に対する保護観察終了後の事後指導)+ 少年法 第 24 条(保護処分)
韓國보호관찰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 32-33 조(보호관찰 종료 후 사후관리)+ 소년법 제 32 조(보호처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 48-50 条(专门矫治教育解除后的跟踪帮教制度)
德國JGG (Jugendgerichtsgesetz) § 88 (Bewährungshilfe) + § 24 (Erziehungsbeistand) + KJHG § 35a (Eingliederungshilfe)
法國Code de la justice pénale des mineurs (CJPM) Art. L. 241-1 à L. 241-5(mesures éducatives post-sentencielles)+ Service de la Protection Judiciaire de la Jeunesse (PJJ) suivi
美國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ct (JJDPA) 42 U.S.C. § 5601 + state aftercare/parole programs (e.g., California WIC § 176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920502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將原兒童福利法第五十二條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1111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對於司法介入完結後之兒童及少年,仍應持續提供相關服務,以確保其順利復歸社會,爰酌修第一項規定,將追蹤輔導對象擴及於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之少年,其期間並依據實務需求修正為「至少」一年。又原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規定,乃未臻周延,仍依體例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個案回歸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三、配合實務需求,於第二項受託辦理追蹤輔導及福利服務之對象增列「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所謂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當以捐助章程是否明定辦理兒童及少年相關業務為斷。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 安置輔導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免除名詞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0920502 制定)

將原兒童福利法第五十二條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對於司法介入完結後之兒童及少年,仍應持續提供相關服務,以確保其順利復歸社會,爰酌修第一項規定,將追蹤輔導對象擴及於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之少年,其期間並依據實務需求修正為「至少」一年。又原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規定,乃未臻周延,仍依體例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個案回歸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三、配合實務需求,於第二項受託辦理追蹤輔導及福利服務之對象增列「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所謂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當以捐助章程是否明定辦理兒童及少年相關業務為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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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