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2. 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