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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7003282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法院辦理少年事件紀錄塗銷時,亦應通知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對其保有之少年事件資料辦理塗銷

主旨

貴院辦理少年事件紀錄塗銷時,應注意通知保有相關少年事件資料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下稱毒防中心)依法辦理塗銷,請查照。

說明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 107 年 11 月 30 日法矯署醫字 10701850370 號函所屬各少年矯正機關並副知本廳略以(檢附函文及附件影本供參):

(一)檢送法務部 107 年 9 月 26 日毒防中心辦理未成年追輔個案紀錄塗銷作業研商會議紀錄,另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施用毒品案件之少年出矯正機關後,由毒防中心追蹤輔導 2 年,其中感化教育少年出院(校)當日滿 20 歲始轉介毒防中心,未滿 20 歲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8 條規定辦理。

(二)請各少年矯正機關辦理事項概述如下:

1、為利法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少年紀錄之塗銷,自 107 年 12 月1 日起於施用毒品案件少年執行完畢出院(所、校)當日,將少年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及交付書案號等資料函知少年戶籍地之毒防中心並副知原交付執行之少年法院(庭)知悉。

2、於 107 年 12 月底前,製作 105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7年 11 月 30 日止出矯正機關之施用毒品案件少年名冊,函送該管毒防中心及少年法院(庭)。

3、各少年矯正機關於少年在院(所、校)期間,如有透過相關機構、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輔導工作或其他活動時,就涉及少年事件部分資料之處理,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規定辦理。

二、前開事項涉及少年紀錄之塗銷,爰請貴院督促所屬於接獲各少年矯正機關函送之前開資料時,依本院 107 年 10 月 15 日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27151 號秘書長函示意旨(諒達,詳附件 1),於審判資訊系統予以註記,並切實依法通知該管毒防中心辦理塗銷少年事件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事宜。

三、本院內網/主題區/少年/少年毒品防制專區已張貼「各級法院管轄區域暨對應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一覽表」供參。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法務部矯正署、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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