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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10118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刪除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5 條之 1 條文將於 109 年 6 月 19 日施行,有關已受理尚未終結之該條事件相關處理方式

主旨

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刪除現行條文第 85 條之 1 將於109 年 6 月 19 日施行,有關已受理尚未終結之該條事件,請轉知所屬參照說明辦理,以維兒童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少事法第 87 條第 2 項後段、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及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因應少年法院自 109 年 6 月 19 日起對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已無管轄權,請注意前開法令規定及下列事項:

(一)貴院已受理尚未終結之現行條文第 85 條之 1 調查、審理事件,自刪除該條施行之日起,應視其進行情形(含裁定交付觀察者),分別諭知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收容中之兒童並應立即釋放。

(二)前揭事件經裁定交付轉介輔導或保護處分確定,其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自刪除現行條文第 85 條之 1 施行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

(三)執行中尚未終結之現行條文第 85 條之 1 事件,免予或中止執行,由調查保護室依少年法庭法官之批示,以行政報結方式處理,並於結案後函告個案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知悉。

(四)前開三款兒童之法定代理人(含少事法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前之監護人)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接受親職教育輔導確定,其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自刪除現行條文第 85 條之 1 施行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

(五)前述(一)至(四)情形,貴院尚未通知保存兒童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構)及團體,將兒童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者,自刪除現行條文第 85 條之 1 施行之日起,應通知予以塗銷。

(六)依(一)至(三)款處理之兒童,建請視具體個案需要,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妥適轉銜機制,並請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7 條及第 68 條等規定,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或辦理追蹤輔導;如認兒童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有未獲照顧之虞者,應依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通報主管機關,以妥顧兒童最佳利益。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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