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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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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2. 2.不論何人知兒童有前項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3. 3.前二項規定自本法修正刪除第八十五條之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已移送少年法院之事件,應準用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 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在執行職務時,如果得知7歲以上但尚未滿12歲的兒童觸犯刑罰法律,應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一第1項的規定,將此案件轉交給相關的少年法院處理。 2. 不論是誰,只要知道兒童有上述行為,都可以向相關的少年法院進行報告。 3. 在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修訂刪除第85條之一後,前兩項的規定不再適用;已經轉交給少年法院處理的案件,應根據第6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意味著根據修訂後的法律,7歲以上但尚未滿12歲的兒童觸犯刑罰法律的案件應交由少年法院處理。此外,任何人只要知道兒童有相關的行為,都可以向少年法院報告。然而,自從第85條之一被修訂刪除後,這些規定不再適用,已經被轉交給少年法院處理的案件則應根據第6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函釋 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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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本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