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該法施行前根據修正前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的規定,只將案件提交給少年法院。修正施行後,對於這些案件應視情況分別發出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的裁定,並應立即釋放被拘留的少年。對於已經經裁定轉介輔導或保護處分,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的案件,在修正施行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對於已經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接受親職教育,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的案件,在修正施行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對於這三種情況,如果少年法院尚未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的機關、機構和團體將少年的前案紀錄和有關資料塗銷,應通知他們進行塗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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