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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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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施行前,僅依修正前該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移送少年法院之事件,於修正施行後,應視其進行情形,分別諭知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收容中之少年,並應立即釋放。
  2. 2.前項事件經裁定交付轉介輔導或保護處分確定,其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施行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
  3. 3.前二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接受親職教育確定,其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施行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
  4. 4.前三項情形,少年法院尚未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施行之日起,應通知予以塗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該法施行前根據修正前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的規定,只將案件提交給少年法院。修正施行後,對於這些案件應視情況分別發出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的裁定,並應立即釋放被拘留的少年。對於已經經裁定轉介輔導或保護處分,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的案件,在修正施行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對於已經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接受親職教育,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的案件,在修正施行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對於這三種情況,如果少年法院尚未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的機關、機構和團體將少年的前案紀錄和有關資料塗銷,應通知他們進行塗銷。

相關函釋 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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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施行前,僅依修正前該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