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少家宗文字第 1090000078 號
要旨
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觸法兒童準用之規定生效後,就已移送少年法院(庭)之兒童事件,依新修正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項準用同細則第6 條規定處理之判斷基準疑義
主旨
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觸法兒童準用之規定於民國 109 年 6 月 19 日生效後,就已移送少年法院(庭)之兒童事件,新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項雖明定「應準用同細則第 6 條規定處理之」,惟用語似未臻明確,以致於在適用上,恐衍生如說明一所示不同解釋之爭議,謹請釋明。
說明
一、各少年法院(庭)受理中,且尚未結案之「兒童」案件,於 109 年6 月 19 日之後,所謂「準用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處理」,是以「收案時為未滿 12 歲之人」為判斷基準?或是需「109 年 6 月 19日仍係未滿 12 歲之人」,作為判斷之基準?
二、檢陳恐生疑慮之案例如附件,併供鑒核。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