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之事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調查、審理及執行程序,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處理,其效力不受影響。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修正本法施行前已受理的事件,除非有特別規定,其調查、審理和執行程序應根據修正後的法規進行。而針對在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的處理,在法律效力上不受影響。 這項規定意味著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經開始調查、審理和執行的案件,應按照修正後的法規進行。例如,如果在修正之前正在審理的少年案件,根據這項條文,法院應根據修正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進一步進行審理。 然而,對於在施行修正之前已進行的處理,這一規定明確指出其效力不受影響。這意味著在修正施行後,先前已經在進行的調查、審判和執行程序仍然有效。例如,如果在修正施行之前已經裁定的少年案件,這項規定確保其裁決仍然有效。 最新的參考資料是《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該修正案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公佈生效,且已包含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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