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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6577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同意法院就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項前段準用同細則第 6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研究意見

主旨

本院同意貴院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請釋明新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項前段準用同細則第 6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研究意見,請查照。

說明

復貴院 109 年 3 月 10 日院彥文正字第 1090001511 號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高院來文及附件))(含附件)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 函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0 日院彥文正字第 1090001511 號

主旨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請釋示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觸法兒童準用之規定於民國 109 年 6 月 19 日生效後,就已移送少年法院(庭)之兒童事件,新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項雖明定「應準用同細則第 6 條規定處理之」,用語未臻明確,適用上恐生不同解釋之疑義乙事,經本院庭長加具意見如附件 2,謹請鑒核。

說明

依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9 年 2 月 24 日高少家宗文字第1090000078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暨附件影本乙份,附件 1)。

正本

司法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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