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彥文正字第 1090001511 號
要旨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觸法兒童準用之規定生效後,已移送少年法院(庭)之兒童事件依新修正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項準用同細則第 6條規定之疑義
主旨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請釋示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觸法兒童準用之規定於民國 109 年 6 月 19 日生效後,就已移送少年法院(庭)之兒童事件,新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項雖明定「應準用同細則第 6 條規定處理之」,用語未臻明確,適用上恐生不同解釋之疑義乙事,經本院庭長加具意見如附件 2,謹請鑒核。
說明
依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9 年 2 月 24 日高少家宗文字第1090000078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暨附件影本乙份,附件 1)。
正本
司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