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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17782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關於司法警察機關自 109 年 6 月 19 日起不再受理兒童保護事件移送事宜

主旨

為維護兒童權益,請於 109 年 6 月 18 日 24 時前,妥適處理尚未終結之兒童保護事件,並請提醒轄內司法警察機關,自 109 年 6 月 19日零時起不再受理兒童保護事件之移送,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刪除現行條文第 85 條之 1 將於 109 年 6 月 19 日施行,除請參照本院前函意旨、少事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及第 6 條規定,妥處尚未終結之兒童保護事件、視個案需要建立轉銜機制、請主管機關提供兒童及其家庭必要之福利服務或追蹤輔導,以及依法通報外(109 年 4 月 14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10118 號函諒達),另請提醒轄內司法警察機關旨揭事宜。

二、為利行政部門順利銜接,本院已參與行政院、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合計十餘場會議或少事法宣導,提供實務經驗或說明修法意旨,並提案建請參酌少事法修法脈絡,妥為因應。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亦已安排對所屬機關、學校相關講習或會議,說明後續辦理兒童輔導事宜。

三、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後續輔導兒童之需,建請主動提供貴院實務經驗或連結運用之公私部門資源予主管機關及教育部門參考,以維兒童權益。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警政署、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訊檢索系統)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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