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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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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對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移送之案件,經偵查結果,認為係犯該款規定以外之罪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並於處分確定後,將案件移送少年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檢察官對於移送至少年法院的案件,若在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罪行,則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的規定做出不起訴處分。並且在處分確定後,將案件移送至少年法院。 典型可參考資料: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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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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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檢察官對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移送之案件,經偵查結果,認為係犯該款規定以外之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