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對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移送之案件,經偵查結果,認為係犯該款規定以外之罪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並於處分確定後,將案件移送少年法院。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檢察官對於移送至少年法院的案件,若在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罪行,則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的規定做出不起訴處分。並且在處分確定後,將案件移送至少年法院。 典型可參考資料: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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